根據國資委《關於中央企業規範實施企業年金的意見》的要求,中央企業建立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每年最高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職工個人繳費不低於企業爲其繳費的四分之一,以後年度逐步提高,最終與企業繳費相協調;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每年最高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
中央企業應當根據發展階段與經濟效益狀況,結合企業人工成本投入產出效率及經營業績考覈情況,動態調整企業繳費水平。因經營性原因導致合併報表虧損或未能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集團總部以及虧損或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所屬企業應當中止繳費,其餘所屬企業由中央企業集團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確定繳費比例,合理控制人工成本。
中止繳費的情況消失後,企業恢復繳費,並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中止繳費時的企業年金方案予以補繳。補繳的金額和年限應當根據恢復繳費年度的效益狀況、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以及中止繳費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不得超過實際中止繳費的金額和年限,補繳不得影響企業當期及未來持續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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