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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年金基金信息報告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人社廳發〔2019〕120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職業年金基金信息報告和信息披露行爲,加強職業年金基金監管,維護基金安全,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92號,以下簡稱《基金管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廳發〔2017〕110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職業年金計劃代理人、受託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和職業年金基金監管部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基金信息報告指代理人、受託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按規定向職業年金計劃相關方和職業年金基金監管部門提交的報告,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終止報告。

  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基金信息披露指代理人、職業年金基金監管部門按規定向特定對象或社會披露職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有關信息。

  第二章 定期報告

  第四條 代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後35個工作日內、年度結束後45個工作日內,向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提交職業年金計劃管理報告(見附件1:報告1-1)。

  代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年度結束後25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提交職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季度報告(見附件1:報告1-2-1、1-2-2)、年度報告(見附件1:報告1-2-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應當在季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年度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將各代理人和彙總的職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季度報告、年度報告提交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局。

  第五條 受託人應當在季度結束後25個工作日內、年度結束後35個工作日內,向代理人提交職業年金計劃受託管理報告(見附件1:報告2-1)。

  受託人應當在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年度結束後25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提交職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報告(見附件1:報告2-2-1、2-2-2、2-2-3)。

  第六條 託管人應當在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年度結束後25個工作日內,向受託人提交職業年金計劃託管報告(見附件1:報告3-1)。

  託管人應當在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年度結束後25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提交職業年金基金託管報告(見附件1:報告3-2-1、3-2-2、3-2-3)。

  第七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年度結束後25個工作日內,向受託人提交經託管人確認財務管理數據的職業年金計劃投資組合管理報告(見附件1:報告4-1)。

  投資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年度結束後25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提交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報告(見附件1:報告4-2-1、4-2-2、4-2-3)。

  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彙總全國職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信息,並按季度將彙總信息送財政部。

  第三章 臨時報告

  第九條 當發生以下事項時,代理人、受託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應當按規定向職業年金計劃相關方、職業年金基金監管部門提交臨時報告。

  1. 受託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發生減資、合併、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決定申請破產或者被申請破產;

  2. 受託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的主要股東、重大股權、註冊地、註冊資本、公司名稱發生變動;

  3. 受託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直接負責職業年金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託管人基金託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動;

  4. 受託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出現重大經營損失;

  5. 受託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或受到審計機關、監管部門處罰;

  6.受託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及其職業年金從業人員在職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中發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爲;

  7.受託人、投資管理人發生投資資產信用違約等有可能使職業年金基金財產受到重大影響的事項;

  8.職業年金基金財產涉及訴訟或仲裁;

  9.代理人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職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中發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爲;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要求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 臨時報告應當說明事項發生的時間、原因、內容、對職業年金基金的影響及相關措施等。

  第十一條 當發生第九條除第9項以外的事項時,託管人、投資管理人應當自知曉或者應當知曉該事項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受託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

  第十二條 當發生第九條除第9項以外的事項時,受託人應當自知曉或者應當知曉該事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代理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

  當發生第九條第6、7、8、9、10項事項時,受託人應當自知曉或者應當知曉該事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計劃備案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當發生第九條第6、7、8、9、10項事項時,代理人應當自知曉或者應當知曉該事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當發生第九條第9項事項時,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知曉或者應當知曉該事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

  第四章 終止報告

  第十五條 職業年金計劃受託管理合同終止,受託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有關職業年金計劃受託管理報告(見附件1:報告2-1)規定的內容,在受託管理職責終止後35個工作日內,向代理人和計劃備案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職業年金計劃受託管理終止報告。

  第十六條 職業年金計劃託管合同終止,託管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有關職業年金計劃託管報告(見附件1:報告3-1)規定的內容,在託管職責終止後35個工作日內,向受託人提交職業年金計劃託管終止報告。

  第十七條 職業年金計劃投資管理合同終止,投資管理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有關職業年金計劃投資組合管理報告(見附件1:報告4-1)規定的內容,在投資管理職責終止後35個工作日內,向受託人提交職業年金計劃投資組合終止報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條 代理人應當在年度結束後45個工作日內,向參加職業年金計劃的機關事業單位披露上一年度職業年金計劃設立、變更、基金管理、投資收益等信息。

  代理人應當在年度結束後45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提供上一年度職業年金繳費、賬戶轉移、投資收益、待遇支付、賬戶餘額等個人賬戶權益信息 (見附件2: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權益信息參考表樣)。

  向機關事業單位、受益人披露信息的方式,由各省(區、市)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自行確定。代理人應當提供網絡查詢等方式,爲機關事業單位、受益人及時瞭解職業年金信息創造便利條件。

  第十九條 各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在年度結束後90個工作日內,通過門戶網站等渠道公開披露上一年度本省(區、市)職業年金參保繳費、待遇支付、基金結餘等情況。

  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年度結束後90個工作日內,通過門戶網站等渠道公開披露上一年度全國職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信息。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定期向各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提供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信息。

  第六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條 職業年金計劃終止後的清算報告、按規定對職業年金計劃進行審計後的審計報告,按照《基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報送。

  第二十二條 代理人、受託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報告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信息報告工作。指定人員姓名、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等信息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各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代理人、受託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原則,依據本辦法規定,認真、規範地履行信息報告義務。

  第二十四條 職業年金基金信息報告應當以書面文本、電子文本或約定的其他方式,報送本辦法規定的職業年金計劃相關方和相關監管部門。條件具備時,應按有關規定通過信息系統報送。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的信息報告接受方對報告中涉及的職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報告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或在媒體上進行虛假宣傳、誤導公衆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抄送相關主管部門或行業監管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局具體承擔全國職業年金基金信息報告、信息披露工作並實施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向財政部相關司局和各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通報。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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