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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監管制度尚待加快健全

 

  券商資產證券化業務自2005年以來經歷了8年時間,伴隨十餘單業務獲批,相應的監管制度已逐步建立。中國證券報梳理髮現,目前已有的監管政策從監管自律法規、產品審覈標準、券商內部管理、持續監督檢查等方面着手推進了券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其中監管和自律法規體系是監管部門重點完善的領域。但上位法支持不夠、稅收政策不明確、發行範圍過窄等因素仍制約着券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後續成長,問題亟待解決。

  監管框架逐步成熟

  自證監會2005年批准首單產品至今,券商資產證券化業務已初步建立了業務管理制度,業務開展也從試點轉爲常規。

  監管和自律法規體系是監管部門重點完善的領域。目前已形成了從《證券公司監管條例》到《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再到《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的一套初步法規體系。

  早在業務開展之初,監管規定尚不完善,資產證券化試點是在券商資管業務的法規及監管框架下啓動的。伴隨着試點項目逐漸增多,監管部門積累了經驗,逐步形成了監管理念。2009年5月,證監會以部函形式發佈了《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指引(試行)》,並以該指引做爲主要依據指導券商開展業務。2013年3月,證監會頒佈了《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提升了法律層級,修改了原有指引中不適合的地方,拓展了資產證券化業務空間。同時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出臺了爲資產證券化產品提供轉讓服務的相關配套細則,證券業協會也正在制訂相關自律準則。

  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審覈標準、流程及政策在不斷完善。由於資產證券化業務起步於券商綜合治理期間,證監會在政策制定時更關注業務風險控制,避免濫用金融創新給券商帶來新風險,試點政策、監管要求較爲嚴格。近年來,監管部門放松管制、加強監管,降低了資產證券化業務准入門檻,簡化了審覈週期,同時在防控風險的前提下適度放寬對基礎資產、交易結構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監管部門督促券商逐步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券商資產證券化業務相對應的合規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同時,多層次監管和自律體系、透明公平的流通市場業務規則、機構監管信息報送系統已初步建立。

  監管部門還加強了對獲批資產證券化項目的持續檢查。證監會對券商資產證券化項目建立了較爲嚴格有效的非現場及現場檢查制度,實地檢查專項計劃各方參與主體的持續履約狀況,覈查相關賬務往來和原始資料。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迅速採取監管措施予以糾正,如“浦建BT”項目未按時劃款的違約行爲。

  機制還需加快健全

  從已覈准的資產證券化項目來看,國內資產證券化仍處於起步和試點階段,資產證券化的規模仍相對較小,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類型不夠豐富。市場人士認爲,缺少企業資產證券化相關配套政策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定價、流動帶來一定影響。隨着券商資產證券化產品逐漸增多,稅收問題將會成爲越來越明顯的掣肘因素。

  對此,諸多市場人士在接受中國證券報採訪時建議,推動制定更高層級的法律法規,並要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進行規定,如資產出表的量化標準、具體會計覈算方法等;明確包括產品投資與交易的稅收政策、原始權益人購買次級產品的稅收政策、原始權益人實現基礎資產現金流過程中的相關稅收政策,對交易環節涉及的稅收問題採取優惠政策。這些問題都有望成爲未來業務推進抓手。

  對於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類型不豐富的問題,一位分析師對中國證券報表示,證監會3月發佈的《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拓展了基礎資產的範圍,包括企業應收款、信貸資產、信託受益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財產權利,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與國際證券化市場的基礎資產範圍基本相同,必將促進企業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

  上述分析師預計,後續信貸資產證券化新一輪試點預計將有3000億元規模,企業資產證券化從試點轉爲常規業務必將促進證券化市場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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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摘自中證網 201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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