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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報近日從上海證券交易所瞭解到,下半年以來,截至11月底,上交所在自律監管中,針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的違規行爲,共做出72份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決定,涉及上市公司約60家、董監高約160名。在保持監管高壓態勢的基礎上,上交所積極實施監管創新,通過違規案件類型化處理等方式探索提高事後問責的效率和效果。
爲保障監管的公平性和權威性,上交所通過案件類型化的方法,歸納總結不同類型案件的執法標準,有效提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規範運作水平以及董事監事高管的勤勉盡責意識。類型化的自律監管執法的基本思路是:總結同一類型違規行爲的主要特點,確定紀律處分一般需重點考量的因素和處理方法,綜合從輕或從重情節等因素建立處理標準,並在條件成熟時制定相關規定予以固化,基本確保同類案件得到相同處理。
下一步,上交所將進一步豐富和創新監管措施的類型,並區別違規的不同情形,將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與責令參加培訓、撤銷任職資格、撤銷直通車業務資格等監管措施同時使用,深化執法的層次性、差異性和威懾力。同時,繼續推進監管公開,在逐步實現監管結果公開的基礎上,探索實現監管過程的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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