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理財金賬戶是中國工商銀行向個人客戶提供的理財服務,其服務介質爲理財金賬戶卡,理財金賬戶卡具有存取現金、刷卡消費、轉賬結算、投資理財等功能。
第二條 理財金賬戶卡按介質類型分爲芯片卡、磁條卡、磁條芯片複合卡,其中芯片卡是國際銀行卡應用發展的趨勢,能爲客戶提供更高的金融安全性和更強大的功能應用。因芯片卡的使用需得到受理環境的支持,客戶可根據本人實際需要慎重選擇相應的卡種。
第三條 理財金賬戶卡發行對象爲中國工商銀行五星級(含)以上客戶,客戶同意遵守本章程即可申請成爲理財金賬戶客戶,享受理財金賬戶的系列專屬金融服務。六星級(含)以上客戶可申請開立工銀財富理財金賬戶卡,享受財富管理的系列專屬金融服務。客戶可通過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WAP)、營業網點等渠道,或諮詢客戶經理查詢星級。
第四條 理財金賬戶設基本賬戶和子賬戶。客戶持理財金賬戶卡刷卡消費、在自動櫃員機上存取現金均使用基本賬戶,在營業網點辦理現金存取及轉賬結算、投資理財等業務,可以使用理財金賬戶基本賬戶或子賬戶。客戶可將本人名下的其他賬戶下掛到理財金賬戶中。
第五條 理財金賬戶內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應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並由中國工商銀行依法代扣繳利息稅。
第六條 理財金賬戶可在中國工商銀行境內營業網點、自助設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WAP)使用,也可在相關銀行卡組織的境內外受理點使用。理財金賬戶芯片卡在境內外受理點使用需該受理點具備芯片卡受理條件。
第七條 理財金賬戶使用密碼辦理的業務,視爲客戶本人所爲,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爲該項業務的有效憑據。客戶如遺忘理財金賬戶密碼,應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理財金賬戶卡,向本行營業網點書面申請密碼重置。
第八條 爲保障客戶的利益,理財金賬戶芯片卡和磁條芯片複合卡設有效期。卡片到期時,如客戶需繼續使用理財金賬戶,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理財金賬戶卡及時到中國工商銀行辦理更換新卡手續。對已過期的理財金賬戶卡,如客戶未及時辦理更換新卡手續而造成卡片無法正常使用,由此產生的損失中國工商銀行不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 客戶可通過營業網點、自助設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WAP)等渠道覈對理財金賬戶相關賬務信息。根據客戶需要,中國工商銀行可爲客戶提供理財金賬戶對賬簿。對客戶關於交易或賬務情況的查詢和更正要求,中國工商銀行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第十條 客戶若需終止使用理財金賬戶,須在繳清相關費用後辦理銷卡手續。
第十一條 客戶若遺失理財金賬戶,應及時辦理掛失手續。掛失手續分爲正式掛失和臨時掛失。正式掛失爲書面掛失,客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開戶網點所在地任一網點辦理。臨時掛失爲口頭掛失,客戶可在營業網點或通過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渠道辦理。臨時掛失15天內,客戶需補辦正式掛失,否則臨時掛失自動失效。正式掛失7個工作日內可辦理補發新卡或銷戶手續。客戶若委託他人代辦掛失,代理人應同時出示代理人身份證件和理財金賬戶客戶身份證件。掛失辦妥後即生效,客戶不再承擔理財金賬戶內資金變動的責任,司法機關、仲裁機關另有判決、裁決和裁定或客戶存在欺詐、串通他人欺詐或其他不誠信行爲的除外。掛失生效前或臨時掛失失效後客戶因遺失理財金賬戶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中國工商銀行不承擔責任。客戶撤銷掛失的,需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已掛失理財金賬戶、掛失申請書客戶留存聯向原掛失網點申請辦理理財金賬戶掛失撤銷手續。
第十二條 客戶應妥善保管理財金賬戶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碼、交易憑證和身份證件等,不得將卡片信息、密碼等相關信息泄漏給他人,且不得出租或轉借理財金賬戶。否則,由此產生的後果中國工商銀行不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理財金賬戶需繳納年費。首年年費在開卡時直接收取,以後每年年費以首年年費收取日爲基礎,從理財金賬戶基本賬戶自動扣收。若基本賬戶餘額不足以繳納年費,中國工商銀行將從日後該賬戶存款中自動扣收。
第十四條 中國工商銀行以半年爲週期對理財金賬戶客戶評定星級,理財金賬戶持卡客戶星級如低於五星級,工銀財富理財金賬戶卡持卡客戶星級如低於六星級,中國工商銀行將停止提供相應的專屬業務優惠和專屬理財服務。
第十五條 中國工商銀行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對客戶的資信資料保密,對客戶資金的凍結與扣劃均嚴格按照國家相應法律法規執行。客戶通訊地址、電話等資料發生變化,須及時以書面或雙方認可的形式通知本行辦理變更手續。否則,由此產生的後果中國工商銀行不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如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發生變化,理財金賬戶相關業務規則將相應調整。
第十七條 中國工商銀行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製定理財金賬戶章程和服務優惠與相關收費標準,具體收費項目、服務內容和服務價格標准將在中國工商銀行營業網點進行公告。中國工商銀行若修改本章程或調整理財金賬戶收費及服務標準,將通過主要營業網點或中國工商銀行網站等進行通告。通告期爲30日,期滿後修改後的章程或收費標準即爲生效。在通告期內,客戶可以選擇是否繼續使用理財金賬戶;因對章程或收費標準有異議而決定不再繼續使用的,可向本行提出銷卡申請,本行將爲其辦理銷卡手續。通告期滿,客戶未提出銷卡申請的,視爲同意章程的修改或服務標準的調整。
第十八條 本章程由中國工商銀行制定和解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理財金賬戶客戶年費與賬戶管理費暫予免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