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商銀行外匯買賣交易規則

(2015年版)

  第一條 開辦規則
  個人客戶開辦外匯買賣交易前,應接受中國工商銀行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和產品適合度評估,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爲“平衡型”、“成長型”、“進取型”之一且產品適合度評估結果爲“適合”的,方可申請開辦。對公客戶開辦外匯買賣交易前,須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符合監管規定的對公外匯賬戶。
  申請開辦外匯買賣交易的客戶,須充分了解外匯買賣的產品特點及相關風險,認真閱讀並承諾遵守《中國工商銀行外匯買賣產品介紹》(以下簡稱產品介紹)以及本規則的全部內容,願意且有能力承擔上述風險造成的後果,簽署《中國工商銀行外匯買賣交易協議》,個人客戶須指定本人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的個人多幣種借記卡或結算賬戶活期存摺作爲外匯買賣交易的資金賬戶;對公客戶須指定本機構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的符合監管規定的對公外匯賬戶作爲外匯買賣交易的資金賬戶。

  第二條 交易規則
  客戶可通過電子銀行或營業網點向中國工商銀行提交外匯買賣交易指令。客戶通過電子銀行渠道提交交易指令,須按照電子銀行系統預設條件指示正確、完整、真實地填寫電子指令信息,由電子銀行渠道按照系統預設條件判斷無誤後,直接受理並辦理。
  (一)先買入後賣出交易
  客戶實時買入外匯A並賣出外匯B,中國工商銀行將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減外匯B相應金額,同時在資金賬戶中增加外匯A相應金額(賣出外匯B相應金額乘以B/A的銀行買入價或除以貨幣對A/B的銀行賣出價)。實時交易實行成交價格確認機制,即客戶按照參考交易價格提交實時交易申請指令後,中國工商銀行向客戶反饋擬成交價格,如客戶未在有效時間內確認或市場波動較大,則該價格失效,客戶須重新提交交易申請指令。
  客戶掛單買入外匯C並賣出外匯D,中國工商銀行將在客戶設置掛單時凍結其資金賬戶中外匯D相應資金,掛單買入成交後,解凍並扣減資金賬戶中外匯D相應金額,增加資金賬戶中外匯C相應金額(賣出外匯D相應金額乘以D/C的銀行買入價或除以貨幣對C/D的銀行賣出價)。
  (二)先賣出後買入交易
  客戶賣出開倉交易前,應從資金賬戶劃轉足額美元資金至保證金賬戶。
  客戶實時賣出開倉某種非美元外匯B,中國工商銀行將凍結保證金賬戶中美元A相應資金(賣出外匯B相應金額乘以B/A的銀行買入價或除以貨幣對A/B的銀行賣出價),同時增加交易賬戶中相應的賣出外匯B金額。客戶實時買入平倉外匯B,如外匯B買入平倉相應美元金額小於賣出開倉加權平均成交相應美元金額,則客戶盈利,相應差額美元資金轉入客戶保證金賬戶;反之則客戶虧損,中國工商銀行將扣減保證金賬戶中美元A相應差額資金。同時,中國工商銀行將扣減交易賬戶中相應的賣出外匯B金額。實時交易實行成交價格確認機制,即客戶按照參考交易價格提交實時交易申請指令後,中國工商銀行向客戶反饋擬成交價格,如客戶未在有效時間內確認或市場波動較大,則該價格失效,客戶須重新提交交易申請指令。
  客戶掛單賣出開倉某種非美元外匯D,中國工商銀行在客戶設置掛單時凍結保證金賬戶中美元C相應資金(賣出外匯D相應金額乘以D/C的掛單價格或除以貨幣對C/D的掛單價格),掛單賣出開倉成交後,增加交易賬戶中賣出外匯D的相應金額,並將凍結美元C的資金作爲賣出交易保證金繼續凍結。客戶掛單買入平倉外匯D,中國工商銀行將凍結交易賬戶中賣出外匯D的相應金額,掛單交易成交後,如外匯D買入平倉相應美元金額小於賣出開倉加權平均成交相應美元金額,則客戶盈利,相應差額美元資金轉入客戶保證金賬戶;反之則客戶虧損,中國工商銀行將扣減保證金中美元C相應差額資金。同時,中國工商銀行解凍並扣減交易賬戶中相應的賣出外匯D金額。
  當客戶賣出開倉某一外匯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乘以賣出該外匯金額所得總金額大於該外匯當前銀行交易報價乘以賣出該外匯金額所得總金額時,該外匯爲賬面盈利;反之,該外匯爲賬面虧損。當客戶先賣出後買入交易所有外匯賬面浮動盈虧之和爲正時,客戶合計賬面盈利;反之,客戶合計賬面虧損。
  客戶賬面盈利時,其保證金子賬戶中除凍結保證金和掛單交易凍結資金以外的美元資金爲可用資金;客戶賬面虧損時,其保證金子賬戶中除凍結保證金、掛單交易凍結資金和賬面虧損等值資金以外的美元資金爲可用資金。客戶可隨時將可用資金從保證金子賬戶中轉回資金賬戶或作爲新賣出開倉交易的保證金。
  客戶賬面盈虧與保證金子賬戶金額(包括已凍結和未凍結金額)之和除以賣出外匯凍結保證金爲客戶保證金比例。當客戶保證金比例小於或等於50%(以下稱保證金風險提示比例)時,中國工商銀行將通過手機短信等方式對客戶進行風險提示,客戶應根據風險提示及時關注交易賬戶盈虧狀況,並根據需要補足保證金或買入平倉相應外匯。當客戶保證金比例小於或等於20%(以下稱保證金強制平倉比例)時,中國工商銀行可對客戶相應先賣出後買入交易子賬戶餘額進行強制買入平倉。強制買入平倉後有資金結餘的,中國工商銀行將轉至客戶保證金賬戶;對於強制平倉時客戶保證金不足的,客戶同意中國工商銀行從客戶資金賬戶及其他賬戶中扣收相應款項以彌補相關損失。
  中國工商銀行可對保證金風險提示比例和保證金強制平倉比例進行調整。

  第三條 結算規則
  (一)交易成交結算
  客戶實時交易和掛單交易成交後,中國工商銀行將及時爲客戶辦理資金及相關賬戶餘額的結算。結算完成後,客戶資金賬戶中的資金、交易賬戶中的賣出外匯餘額以及保證金賬戶中已解凍資金可即時使用。
  (二)業務停辦結算
  因國家宏觀政策、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發生變化,或突發事件等各類情形造成外匯買賣產品全部或部分交易品種關停的,中國工商銀行將提前或及時通過官方網站發佈通告,並按照通告事項爲客戶辦理結算。

  第四條 註銷規則
  (一)賬戶註銷
  賬戶註銷指客戶在中國工商銀行某一地區不再辦理外匯買賣交易,對在該地區開立的交易賬戶和保證金賬戶進行註銷的行爲。客戶進行賬戶註銷前,須撤銷本地區所有掛單指令,並平倉本地區交易賬戶賣出外匯所有餘額,同時將保證金賬戶中的所有資金轉至資金賬戶,如保證金賬戶中有欠款的,應當補齊欠款。
  (二)業務註銷
  業務註銷指客戶在中國工商銀行不再辦理外匯買賣交易,對外匯買賣交易進行註銷的行爲。客戶進行業務註銷,須完成各地區的賬戶註銷。客戶完成外匯買賣業務註銷後,與中國工商銀行簽署的《中國工商銀行外匯買賣交易協議》即終止。

  第五條 其他
  本規則由中國工商銀行制定和修改。對本規則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補充,中國工商銀行將提前通過官方網站通告。在通告期內,客戶對規則的修改有異議的,可在新規則生效前通過95588電話銀行諮詢、提出意見或辦理外匯買賣交易的註銷手續。通告期滿,客戶未註銷或在通告期滿後繼續進行相關操作的,視爲接受修改後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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