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基金債券賬戶開銷戶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關於開辦債券結算代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準入事宜的公告》、《關於企業年金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企業年檢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等有關規章,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在勞動保障部備案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按實名制的原則,可以以單隻計劃組合的名義開立債券自營賬戶(簡稱債券賬戶),成爲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央結算公司)的乙類或丙類結算成員,賬戶名稱爲“託管人XX公司企業年金計劃XX組合”。

  第三條 企業年金基金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應由企業年金基金受託人委託企業年金基金託管人辦理開戶手續,開戶後成爲乙類結算成員。
  開戶時,託管人的授權經辦人攜本人身份證當面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交以下開戶材料:
  (一)企業年金基金債券賬戶開戶申請書;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企業年金計劃確認函(含登記號)複印件;
  (三)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證書複印件;
  (四)受託人與託管人、投資管理人簽訂的託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複印件;
  (五)託管人、投資管理人的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複印件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六)企業年金基金所屬法人機構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複印件;
  (七)受託人簽署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八)受託人委託託管人申請開立債券賬戶的委託書原件;
  (九)企業年金基金債券結算自營業務印鑑卡(乙類專用),見附件一,一式三份;
  (十)授權管理員/普通經辦人員註冊(註銷)申請表,見附件二;
  (十一)授權經辦人員身份證複印件;
  (十二)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客戶端CA證書申請表,見附件三;
  (十三)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聯網登記表,見附件四;
  (十四)客戶服務協議,受託人簽署。

   第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通過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應委託結算代理人代爲開立債券賬戶,開戶後成爲丙類結算成員。
   開戶時,結算代理人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交第三條(一)至(七)款所列材料及下列材料:
  (一)受託人與結算代理人簽署的債券結算代理協議複印件;
  (二)受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原件,見附件五;
  (三)客戶服務協議(丙類客戶專用),受託人簽署;
  (四)丙類結算成員債券賬戶開戶申辦一覽表。

  第五條 企業年金基金受託人委託多個投資管理人,應按每一投資管理人管理的投資組合開立一個債券賬戶。企業年金基金開立託管賬戶不得超過十個。

  第六條 中央結算公司收到開戶申請材料後,對存有疑義的,立即反饋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對符合要求的,在簿記系統運行時間內當日辦妥開戶手續:
  (一)在中央債券簿記系統中開立企業年金基金的債券賬戶;
  (二)向企業年金基金託管人面交《乙類結算成員債券自營賬戶開戶通知書》或寄送給結算代理人《丙類結算成員債券自營賬戶開戶通知書》;
  (三)以乙類結算成員身份開立債券賬戶的,向企業年金基金託管人面交程序軟件光盤和CA證書密碼。

  第七條 企業年金基金開戶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應按《關於企業年金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07〕56號)的要求辦理備案手續。對逾期不備案的賬戶,中央結算公司可根據人民銀行的書面通知,暫停該賬戶所有新業務。

  第八條 企業年金計劃變更及企業年金基金受託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結算代理人發生變更,企業年金基金變更結算成員類型的,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應根據受託人授權及時辦理變更手續,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變更申請書》(附件六),同時提交以下變更資料:
  (一)企業年金基金變更受託人的,乙類結算成員由託管人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交第三條第二款第(四)、(六)、(七)、(九)項文件;丙類結算成員由結算代理人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交第三條第二款第(四)、(六)、(七)項及第四條第二款第(一)、(二)、(三)項文件。
  (二)企業年金基金變更託管人或投資管理人的,應由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交第三條第二款第(三)、(四)、(五)、(九)、(十)、(十一)項文件。
  (三)企業年金基金變更結算代理人,應按照《債券結算代理業務操作規程》的要求與新結算代理人簽署並由新結算代理人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交第四條第二款第(一)、(二)項文件。
  (四)企業年金基金變更結算成員類型的,企業年金基金由丙類結算成員變更爲乙類結算成員,應由託管人提交第三條所列全部文件;企業年金基金由乙類結算成員變更爲丙類結算成員,應由結算代理人代爲提交第四條第二款第(一)、(二)、(三)項文件。

  第九條 企業年金計劃終止,受託人應授權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及時辦理銷戶手續,提交《企業年金基金銷戶申請書》。

  第十條 企業年金基金乙類結算成員地址、銀行賬戶、結算業務經辦人員等常用信息中有任何一項變更時,應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交新的《債券結算自營業務印鑑卡》(一式三份)。

  第十一條 發生第八條所列項目變更的,應按第七條的要求備案相關變動情況。

  第十二條 企業年金基金債券賬戶開銷戶的其他規定應遵從《債券賬戶開銷戶規程》,相關業務詳細流程參見《乙(丙)類結算成員賬戶開立及相關事宜須知》。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並由中央結算公司負責解釋。

  附件1:債券結算自營業務印鑑卡(企業年金基金專用)
  附件2:授權管理員/普通經辦人員註冊(註銷)申請表
  附件3: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客戶端CA證書申請表
  附件4: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聯網登記表
  附件5:授權委託書
  附件6:變更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