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工商銀行個人外匯買賣業務係指個人客戶在中國工商銀行規定的交易時間內,使用中國工商銀行提供的外匯買賣交易系統,在營業網點櫃檯或通過電子銀行(包括網上銀行、電話銀行及自助終端等)手段敘做的可自由兌換貨幣之間的即期買賣交易。

第二章 個人外匯買賣交易的開辦

  第二條 客戶在申請及使用中國工商銀行提供的個人外匯買賣交易服務時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並承諾遵守國家關於個人外匯買賣交易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中國工商銀行有關外幣儲蓄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客戶可持外幣現鈔(或外幣存單、存摺、靈通卡、理財金賬戶卡、牡丹國際信用卡、牡丹國際貸記卡等)及有效證件以櫃檯交易方式辦理外匯買賣交易。需要通過電子銀行手段辦理個人外匯買賣業務的客戶,須辦妥電子銀行相關注冊手續後,方可取得交易資格。

  第四條 客戶在中國工商銀行營業網點或通過電子銀行辦理個人外匯買賣業務必須遵守本章程的規定。

第三章 賬戶及密碼的使用與保管

  第五條 客戶在個人外匯買賣指定賬戶存摺、靈通卡或理財金賬戶卡遺失或密碼遺忘、泄漏時,須按中國工商銀行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掛失手續,在掛失生效前發生的一切後果由客戶自行承擔。

  第六條 中國工商銀行對客戶的個人信息及賬戶交易信息負有保密義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報價及交易

  第七條 中國工商銀行個人外匯買賣交易幣種包括美元、日元、港幣、英鎊、歐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澳大利亞元、新加坡元等可自由兌換幣種,具體交易幣種以及可提取現鈔幣種以中國工商銀行營業網點公佈的幣種爲準。

  第八條 個人外匯買賣交易時間,以中國工商銀行各營業網點規定時間爲準。

  第九條 每筆交易起始金額爲等值________美元(不同分行交易起始金額有所不同,詳情請諮詢當地95588)。個人外匯買賣交易指定賬戶不能透支,不能敘做遠期交易。

  第十條 中國工商銀行向客戶提供的外匯買賣報價,將根據國際市場變化實時更新。客戶通過查詢匯率屏、電子銀行或從其他信息渠道獲取的匯率均爲參考匯率。客戶櫃檯實時交易的成交匯價,以受理交易的營業機構出具、並經客戶簽字確認的個人外匯買賣成交證實書爲準;櫃檯委託交易的成交明細以受理交易的營業機構電腦記載的成交記錄爲準;通過電子銀行交易的成交明細以電子銀行記載的成交記錄爲準。電子銀行註冊客戶可通過中國工商銀行電子銀行查詢成交明細。

  第十一條 個人外匯買賣有實時交易和委託交易兩種成交方式。實時交易即按照辦理交易時中國工商銀行即時匯率成交。委託交易即由客戶指定成交條件,一旦中國工商銀行即時匯率滿足客戶指定的成交條件,即按照客戶委託匯率成交。

  第十二條 委託交易

  (一)委託交易分爲獲利委託、止損委託、雙向委託及追加委託四種。客戶可使用的委託種類,以中國工商銀行營業網點或電子銀行實際提供的委託種類爲準。

  雙向委託同時包括獲利委託與止損委託。客戶訂立雙向委託後,若其中任何一項委託成交,另外一項委託自動失效。

  客戶可在原獲利委託、止損委託或雙向委託(統稱主委託)的基礎上附加獲利委託、止損委託或雙向委託,此類委託稱爲追加委託。追加委託屬於或有委託,僅在主委託成交後方可生效。

  (二)客戶可在賬戶可用資金餘額內提交委託。如客戶提交委託時,其賬戶內可用資金餘額少於該筆委託賣出金額,該筆委託將不被接受。

  (三)交易委託被接受後,其賬戶內等同於委託賣出金額的資金即被凍結。客戶不能對凍結資金辦理再次交易、委託、取現、轉賬等業務,直至委託成交、客戶撤銷委託或委託自動失效。其中,委託被接受係指客戶的委託指令在中國工商銀行外匯買賣系統中形成記錄並開始實時判斷報價是否滿足客戶指定的成交條件;委託成交係指因報價滿足客戶指定的成交判斷條件而按客戶指定的金額及交易方向買入或賣出資金。

  (四)委託有效期爲24小時的整數倍,最短爲24小時,最長爲120小時,具體有效期由客戶指定。委託有效期的計算不區分中國工商銀行營業日與非營業日,超出有效期的委託將自動失效。客戶可在中國工商銀行交易時間內,通過營業網點櫃檯或電子銀行撤銷尚未成交的委託。

  第十三條 資金清算在交易成交後實時完成。

  第十四條 個人外匯買賣實行現鈔買賣現鈔、現匯買賣現匯的原則。賣出幣種爲現鈔的,相應買入的幣種也爲現鈔;賣出幣種爲現匯的,相應買入的幣種也爲現匯。鈔匯不能通過外匯買賣轉換。

  第十五條 客戶應熟悉中國工商銀行電子交易方式的操作須知,因客戶操作錯誤造成的後果由客戶自行承擔。

  第十六條 因交易系統故障、網絡通訊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客戶不能交易或交易延遲的,中國工商銀行不承擔任何經濟或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對因交易系統故障、網絡通訊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成交匯率超出國際外匯市場匯率的正常波動範圍、成交金額有誤、成交幣種賬戶相關明細項目有誤的交易,中國工商銀行有權取消或按照雙方商定的正常匯率補做。

  第十八條 對於客戶出於欺詐或其他非法目的進行的不正當交易,以及非中國工商銀行過錯而造成的非正常交易,中國工商銀行有權取消,並採取措施防止該類交易繼續發生。

  第十九條 對於發生非正常交易的相關賬戶,非正常交易的電腦確認、成交證實書及其他憑證一律無效,客戶不得憑以主張權利。

  第二十條 客戶超過中國工商銀行規定交易時間下達的交易指令無效,因客戶外匯買賣指定賬戶餘額不足而無法執行的交易指令無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個人外匯買賣交易面臨包括政策風險、匯率風險、利率風險、通訊和網絡系統安全風險在內的各種風險。在中國工商銀行辦理外匯買賣的客戶,均視爲願意承擔由於上述風險造成的後果。

  第二十二條 中國工商銀行向客戶提供的外匯市場評述和分析意見僅供客戶參考,不構成實際交易依據,對於客戶據此交易造成的損失,中國工商銀行不承擔任何經濟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關於本章程的生效、履行、變更、終止、解釋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四條 中國工商銀行負責解釋、修訂本章程,並保留與之相關的權利。中國工商銀行對本章程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將在營業網點或網站(big5.icbc.com.cn)發佈通告。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2006年1月1日起實行,原《中國工商銀行個人外匯買賣章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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