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近日發佈《保險機構獨立董事管理辦法》,明確了獨立董事的權利義務及履職保障,旨在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結構中的重要作用,促進科學決策和充分監督。
辦法明確,保險機構董事會獨立董事人數至少爲3名,並且不低於董事會成員總數的1/3;對存在持股50%以上控股股東的保險機構,其獨立董事佔董事會成員的比例必須達到1/2以上。各保險機構應在2019年底前將獨立董事人數和比例調整到位。
辦法要求,保險機構重大關聯交易等事項在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表決時,獨立董事必須發表意見,投棄權或反對票的,或認爲發表意見存在障礙的,應當向公司提交書面意見,並向監管機構報告;保險機構出現公司治理機制重大缺陷或公司治理機制失靈的,獨立董事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監管機構報告。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獨立董事制度是推動公司完善治理結構,提升治理能力,促進有效制衡、科學決策的重要制度。銀保監會將持續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加快探索完善有中國特色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持續提升保險業公司治理的科學性、穩健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