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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合資券商允許外資控股 業務逐步放開
 

  爲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大幅度放寬市場準入,擴大服務業對外開放”的決策部署和《國務院關於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國務院關於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有關要求,進一步擴大證券業對外開放,促進高質量資本市場建設,經國務院批准,證監會日前發佈《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外資辦法》)。

  按照有關立法程序的要求,自2018年3月9日開始,證監會在官網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就《外資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來自11家單位(國內外金融機構5家、行業組織3家、政府機構2家、律師事務所1家)、5名個人的52條反饋意見。總體看來,各方均建議儘快出臺《外資辦法》,讓對外開放政策落地,引入境外機構先進經驗,引入專業能力,引入良性競爭,提升服務水平,推動證券行業穩步健康發展。同時,有關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建議,證監會認真梳理研究,採納了合理可行的意見和建議,相應修改完善《外資辦法》。

  《外資辦法》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五個方面:

  一是允許外資控股合資證券公司。合資證券公司的境內股東條件與其他證券公司的股東條件一致;體現外資由參轉控,將名稱由《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改爲《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二是逐步放開合資證券公司業務範圍。允許新設合資證券公司根據自身情況,依法有序申請證券業務,初始業務範圍需與控股股東或者第一大股東的證券業務經驗相匹配。

  三是統一外資持有上市和非上市兩類證券公司股權的比例。將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調整爲“應當符合國家關於證券業對外開放的安排”。

  四是完善境外股東條件。境外股東須爲金融機構,且具有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3年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居於國際前列,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五是明確境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身份變更導致內資證券公司性質變更相關政策。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4月28日表示,證監會已正式發佈《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並相應更新證券公司設立審批等行政許可服務指南。即日起,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可根據本《辦法》和服務指南的要求,向證監會提交變更公司實際控制人或者設立合資證券公司的申請材料。

  該發言人透露,在本《辦法》徵求意見過程中,歐洲及亞洲等地多家大型金融機構瞭解、徵詢有關公司設立和股權變更情況,並多次表示正在積極準備相關材料,擬提交相關申請。證監會待收到他們的正式申請文件後,將據本《辦法》積極推進審覈工作。

  在迴應基金業對外開放安排等問題時,該發言人表示,《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或者擁有權益的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我國證券業對外開放所做的承諾。基金管理公司對境外投資者進一步開放,允許外資持股比例達到51%,不涉及對現有規則的修改。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已可根據法律法規、證監會有關規定和相關服務指南的要求,依法提交變更公司實際控制人或新設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材料。

  此外,關於內資機構進入證券行業相關安排,該發言人表示,目前,符合條件的內資主體可依法受讓證券公司股權,亦可參股合資證券公司設立。近期,證監會正就《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公開徵求意見,進一步完善股東資格條件、股權管理相關要求等。規定出臺後,證監會將進一步統籌相關整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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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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