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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規則發佈
 

  銀監會網站16日消息,近日銀監會發布了《關於印發<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規則>的通知》。《通知》借鑑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衍生工具資本計量國際標準,大幅提高了衍生工具資本計量的風險敏感性。《通知》重新梳理了衍生工具資本計量的基礎定義和計算步驟,明確了淨額結算組合、資產類別和抵消組合的確定方法,考慮淨額結算與保證金協議的作用,並分別規定了重置成本與潛在風險暴露的計算步驟和公式。

  對於《通知》中提到的“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商業銀行開展衍生工具業務,應計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包括以下兩部分:一是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加權資產,二是信用估值風險加權資產。其中,計算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加權資產時,應先計算交易對手違約暴露,即《通知》中“交易對手違約暴露”。從經濟意義上看,交易對手違約暴露是指在衍生工具業務中,因交易對手違約對商業銀行產生的風險暴露大小。

  與原有相關規制相比,《通知》主要有三方面新要求。首先,《通知》明確了計算風險暴露的三個層次:淨額結算組合、資產類別和抵消組合。商業銀行在區分每個層次不同組合的基礎上,逐級計算風險暴露。其次,《通知》規定了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的成分。《通知》規定,違約風險暴露分爲重置成本和潛在風險暴露兩部分。第三,《通知》拓展了風險參數的範圍和種類,增加了捕捉各類衍生工具的風險因子。

  上述負責人表示,在《通知》實施範圍差異化考慮上,目前,我國開展衍生工具業務的銀行數量有限,大部分銀行業務量較小。考慮到《通知》規定的計量方法對商業銀行風險計量和系統開發提出較高的要求,《通知》提出,衍生工具業務規模較大或在銀行業務中佔比較高的銀行,應實施《通知》的計量方法,其餘銀行可繼續實施現行計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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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201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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