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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入股信託 財富管理有望協同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4月在博鰲論壇上宣佈了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的具體措施和時間表,將在今年年底前推出政策鼓勵在信託等銀行業金融領域引入外資。業內人士指出,國內信託公司目前在財富管理、家族信託等方面的轉型方向和國外的發展是相一致的,如果雙方可以發揮協同作用,對於信託行業的發展也有所助益。

  外資入股潮起潮落

  2007年,原銀監會頒佈《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規定單個境外機構向信託公司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且其本身及關聯方投資入股的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該項規定被看做是外資機構可以入股信託公司的起點。

  自此之後,我國信託行業掀起外資入股熱潮。北京信託作爲第一家引入外資股東的信託公司,在2007年實施股權重組,引入英國安石投資管理公司(持股19.99%)作爲境外戰略投資人。之後5年,先後有10家信託公司引入外資股東,包括澳大利亞國民銀行入股聯華信託(現興業信託)、蘇格蘭皇家銀行入股蘇州信託、摩根士丹利入股杭州工商信託、摩根大通入股百瑞信託等。

  資管行業資深研究人士陶斐斐表示,彼時進入信託公司的外資股東以大型銀行和投行爲主,對於國有背景的信託公司而言,引入外資股東有助於其股權的多元化。當時外資對信託公司最大的影響在於使信託公司在內控管理、風險控制、國際視野等方面上有一定的提升。在具體業務方面,根據各家稟賦資源也有所協同。譬如,一些信託公司有QDII等跨境類業務額度,在香港等區域的資產匹配方面會和外資股東有一定協同,不過外資投資信託公司主要以戰略性投資爲主,真正涉入到實際經營的比較有限。

  自2012年摩根大通入股百瑞信託之後,便再無外資機構進入信託公司。雖然2015年《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規定“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放開了對外資持股上限的設置,但也是從2015年開始有外資逐漸退出信託公司。

  近年來共有3家外資股東完全退出信託公司,包括2015年10月,麥格理資本將所持的華澳信託19.99%股權轉讓給重慶財信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同年12月,綠地金控受讓摩根士丹利所持有的杭州工商信託11.05%股份;2016年,蘇州銀行接手蘇格蘭皇家銀行持有的19.99%蘇州信託股份。

  同時,部分外資機構所持信託公司股份有所減少。2015年6月,新華信託增加註冊資本,引進三席股東後,巴克萊銀行的持股比例由19.5%減少到5.57%。2016年年中,澳大利亞國民銀行將其所持有的興業信託8.4167%股權轉讓給福建省能源集團,股權轉讓後,澳大利亞國民銀行和福建省能源集團並列興業信託第二大股東,均持有8.4167%股權。

  “2015—2017年,外資機構的退出主要有主動和被動兩方面原因。”陶斐斐表示,主動原因在於大型金融機構對中國信託的規模、大資管的發展有自己的週期性判斷;被動原因是信託公司增資比較頻繁,部分外資囿於審批或流程等原因沒有跟進,並非不看好中國信託業未來發展,而是制度操作上面可能有障礙。

  有望進一步協同

  中國信託業協會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末,全國68家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資產規模達26.25萬億元,而隨着我國金融開放力度的進一步加大,信託行業的對外開放再一次進入大衆視野。

  陶斐斐指出,在中國大資管行業轉型的背景下,外資股東與中國信託通過參股形成業務協同的“合力”,有可能在以下方面有所拓展:其一,境內資金跨境投資與海外機構資金投資境內資產;其二,信託未來淨值化轉型可借鑑國外成熟資管機構展業經驗;其三,境內家族財富管理與離岸家族信託的配合;其四,在傳統大類資產配置策略與量化及另類新資產新策略等方面的投研合作;其五,待信託子公司條例正式頒佈後,在境外子公司佈局方面的或有協同;其六,以智能投顧、大數據風控、移動支付、電子貨幣等爲代表的新科技技術的引進與合作開發。

  業內人士表示,除去在公司治理和股權結構方面,外資股東可以對信託公司的經營產生積極作用以外,考慮到國外混業經營的情況下,信託業多爲銀行業的分支,更多的是以家族信託辦公室的形式存在,因此國外的信託制度對國內信託公司的發展更有借鑑意義。

  某信託公司研究員袁吉偉認爲,國內信託公司目前在財富管理、家族信託等方面的轉型方向和國外的發展是相一致的,如果雙方可以發揮協同作用,對於信託行業的發展也是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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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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