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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和天使稅收優惠執行口徑“塵埃落定”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簡稱《公告》),相較《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滿2年的口徑及投資時間計算口徑等五大稅收政策。

  明確五大執行口徑

  記者注意到,《公告》在《通知》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部分執行口徑。《公告》所明確的政策執行口徑與試點政策公告保持一致。

  2017年,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京津冀、上海、廣東、安徽、四川、武漢、西安、瀋陽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開展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試點。財政部、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和《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簡稱試點政策公告),保證稅收優惠政策精準落地。

  具體來看,《公告》明確滿2年的口徑及投資時間計算口徑。《公告》明確,《通知》第一條稱滿2年是公司制創投企業、合夥創投企業、天使投資個人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投資時間從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投資並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日期算起。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合夥創投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僅強調合夥創投企業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取消了對合夥人對該合夥創投企業的實繳出資須滿2年的要求,簡化了政策條件,有利於企業準確執行政策。

  比如,某合夥創投企業於2018年12月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假設其他條件均符合文件規定,合夥創投企業的某個法人合夥人於2019年1月對該合夥創投企業出資,2020年12月,合夥創投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時,該法人合夥人同樣可享受稅收試點政策。

  此外,《公告》還明確研發費用總額佔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合夥創投企業合夥人出資比例的計算口徑,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方法,法人合夥人可合併計算抵扣相關問題。

  廢止試點政策公告

  從時間上來看,《公告》施行時間與《通知》保持一致。由於原試點政策的執行時間爲企業所得稅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考慮到合夥制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政策施行時間可與法人合夥人保持一致,因此《通知》對個人合夥人的施行時間進行了調整,明確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各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的施行時間據此進行了相應調整。

  此外,《公告》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已經涵蓋了試點政策公告所實施的區域。爲避免政策碎片化,便於納稅人準確查找、理解政策,需及時廢止試點政策公告。考慮到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因此試點政策公告應自2018年7月1日起廢止,保證政策無縫銜接。

  同時,按照政策規定,滿2年當年不足抵扣的投資額,可向以後年度結轉抵扣,爲避免試點政策公告廢止後引發執行歧義,統一政策執行口徑,《公告》明確符合試點政策條件的投資額可按規定繼續辦理抵扣。

  比如,某公司制創投企業於2015年12月以100萬元投資了初創科技型企業,該筆投資符合試點政策的條件。2017年度彙算清繳時,應納稅所得額(抵扣前)爲50萬元,可抵扣的投資額爲70萬元(100萬元×70%),當年實際抵扣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剩餘20萬元可結轉2018年及以後年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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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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