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資委日前聯合發佈的《關於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國有資產處置損失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指出,去產能企業應當及時確認和處理去產能過程中發生的資產損失,做到賬實相符。
通知明確,去產能企業持續經營的,資產損失作爲當期損益處理。去產能企業通過公司制改制、股權(產權)轉讓、合併等方式實施重組中發生的資產損失,報經股東(大)會、黨委(黨組)、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等內部決策機構批准後,依次衝減未分配利潤、任意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和實收資本。去產能企業關閉或者破產的,應當及時進行清算,將資產損失計入清算損益。
通知指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部門應當對所監管企業資產處置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去產能企業按規定處理相關資產損失。去產能企業資產損失對當期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部門在業績考覈中適當予以考慮。去產能企業處理資產損失對企業可持續經營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可以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部門申請進行清產覈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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