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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並未限制自由交易 7月1日實施
 

  證監會28日消息,《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並未限制投資者交易自由,而是讓合適的投資者購買適當的產品。

  本次正式實施的《辦法》,是在現有制度實踐的基礎上,對資本市場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完善、整合和提升。《辦法》的精神以落實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適當性管理義務爲核心,以投資者分類和產品分級爲基礎,確保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市場風險,目的在於更好地規範機構依法經營,把投資者保護的要求真正落到實處。

  《辦法》的核心要求在於強化對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賣者有責”的要求,讓經營機構在獲取經營收益的同時,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確保權利義務的對等和統一,切實防範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向風險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資者推介高風險證券期貨產品,造成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損害和影響。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辦法》作爲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基本規範,首次對投資者基本分類做出了統一安排,明確了產品分級和適當性匹配的底線要求,系統規定了經營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處罰措施。

  鄧舸指出,《辦法》針對適當性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主要規定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形成了依據多維度指標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的體系,統一投資者分類標準和管理要求,解決了投資者分類無統一標準、無底線要求和分類職責不明確等問題。二是明確了產品分級的底線要求和職責分工,建立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產品分級機制,建立了監管部門確立底線要求、行業協會制定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名錄、經營機構具體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的產品分級體系。三是規定了經營機構從瞭解投資者到糾紛處理等各個環節應當履行的適當性義務,全面從嚴規範相關行爲,突出了適當性義務規定的可操作性,細化其具體內容、方式和程序,避免成爲原則性的“口號立法”。四是突出對於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向投資者提供有針對性的產品及差別化服務。五是強化了監管職責與法律責任,針對各項義務制定了相應的違規罰則,確保適當性義務落到實處,避免《辦法》成爲無約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沒有牙齒的立法”。

  根據《辦法》的規定,即使是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者,在經營機構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後,如果堅持購買高風險等級的產品,在經過必要承諾和確認程序後,仍然可以遵從其意願,參與相關的投資活動。因此,《辦法》沒有限制投資者的自由交易,是在充分揭示市場風險的基礎上,對投資者交易的更好保護。

  現有投資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進行的,實施新的《辦法》將充分考慮這一現實情況,實行區別對待,“新老劃斷”。具體的做法是: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向新客戶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向老客戶銷售(提供)高於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需要按照《辦法》要求執行。向老客戶銷售(提供)不高於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的,可繼續進行,不受影響。也就是說現有投資者,如股票投資者,在《辦法》實施後,可以繼續買賣股票及風險等級不高於股票的產品,但當購買比股票風險等級高的產品時,比如結構化產品、場外衍生品等,則經營機構需要按照《辦法》執行適當性管理要求。

  《辦法》是證券期貨市場的基礎性制度,證監會將在《辦法》實施後不斷總結經驗,持續優化、完善適當性管理制度。

  (作者:徐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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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摘自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20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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