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充分發揮期貨市場的功能,保證期貨交易的正常進行,維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衆的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是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批,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期貨交易所。
第三條 交易所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交易所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組織期貨交易。
第五條 本章程適用於交易所內一切業務活動,交易所、交易所會員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六條 交易所中文名稱爲:鄭州商品交易所;英文名稱爲Zhengzhou Commodity Exchange,英文縮寫爲ZCE。
第七條 交易所住所爲中國鄭州未來大道69號。
第八條 交易所營業期限爲50年。
第九條 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設立的,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的職能,按照本章程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第十條 總經理爲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 交易所註冊資本爲人民幣元。註冊資本劃分爲均等份額,由會員出資認繳。
第十二條 交易所職能:
(一)提供期貨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二)制定並實施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三)設計期貨合約、安排期貨合約上市;
(四)組織、監督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
(五)制定並實施風險管理制度,控制市場風險;
(六)保證期貨合約的履行;
(七)發佈市場信息;
(八)監管會員期貨業務,查處會員違規行爲;
(九)指定交割倉庫並監管其期貨業務;
(十)指定結算銀行並監督其與本所有關的期貨結算業務;
(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十三條 交易所名稱、註冊資本、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交易所因下列情況之一終止: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會員大會決定不再延續;
(二)會員大會決定解散;
(三)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中國證監會決定關閉。
因前款第(一)、(二)、(三)項解散的,由中國證監會批准。交易所終止,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五條 會員是指根據期貨交易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經交易所審查批准,在本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
第十六條 會員分爲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和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
第十七條 申請成爲交易所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
(二)承認並遵守交易所的章程和業務規則;
(三)擁有規定限額以上的註冊資本和淨資產;
(四)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經營歷史,最近三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爲記錄或被期貨交易所除名的記錄;
(五)有健全的組織結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貨業務管理制度;
(六)有期貨從業資格的人員,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設施;
(七)申請期貨經紀公司會員的,須持有中國證監會覈准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
(八)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交易所接納會員,須經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預審,理事會批准,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同時制發會員證書,並予以公佈。
第十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行使申訴權;
(三)在交易所內進行規定品種的期貨交易;
(四)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設施,獲得有關期貨交易的信息和服務;
(五)按規定轉讓會員資格;
(六)聯名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七)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及有關決定;
(三)按規定交納各種費用;
(四)出席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五)接受交易所監督管理;
(六)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會員實行總數控制。會員數目的上限由理事會確定,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二條 每個會員須向交易所出資認繳40萬元,取得會員資格,同時取得一個場內交易席位。會員因業務需要可增加交易席位。增加交易席位須按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會員資格應當按照交易所規定條件和程序轉讓,轉讓方必須事先向交易所提交有關報告,受讓方應當符合本章程第十七條規定。受讓方向交易所提出入會申請並提交相關文件、資料,經交易所理事會審查批准後方可履行轉讓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會員因故被取消會員資格的,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五條 兼併會員的法人或與會員合併後新設立的法人需要承繼會員資格的,必須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交易所理事會審查批准後,方可承繼會員資格。兼併會員的法人或與會員合併後新設立的法人,有優先取得會員資格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交易所會員被取消資格或會員資格發生變更時,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 交易所應制定會員管理辦法,對會員進行管理。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交易、結算業務的需要,設立特別會員。特別會員的種類、資格條件以及權利、義務另行規定。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是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
(二)選舉和更換會員理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五)審議交易所風險準備金使用情況;
(六)決定增加或者減少交易所註冊資本;
(七)決定交易所的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項;
(八)決定交易所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 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一般情況下每年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會員理事人數不足本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時;
(三)理事會認爲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開會員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各會員。臨時會員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三十二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爲有效。每一會員享有一票表決權。會員大會對交易所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增加或者減少交易所註冊資本形成決議,必須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會員大會形成的其他決議必須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會員參加會員大會,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代理人應當向交易所提交會員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 會員大會應當對錶決事項製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會員大會結束後10日內,交易所應當將會員大會全部文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通過對理事會成員的不信任案,並提請有關機構審議批准;
(四)擬定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五)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六)審議交易所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七)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
(八)決定會員的接納;
(九)決定對違規會員的處罰;
(十)決定交易所的變更事項;
(十一)審定根據交易規則制定的細則和辦法;
(十二)審定風險準備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
(十三)審定總經理提出的交易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四)監督總經理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情況;
(十五)監督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情況;
(十六)組織交易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工作,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變更事項;
(十七)交易所章程規定和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前款有關職權,理事會可以授予專門委員會或總經理行使。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由17名理事組成。其中會員理事爲10名、非會員理事爲7名。理事每屆任期3年,理事連續任職不得超過2屆。會員理事由理事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合提名,由會員大會差額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交易所總經理爲當然理事。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至2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第三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和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理事會報告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或理事代其履行職權。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中國證監會提議;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
(三)項召開理事會會議的,會議通知時間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第四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爲有效,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理事會會議結束後10日內,理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其他理事代爲出席,委託書中應當載明授權範圍,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權。理事會應當對會議表決事項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二條 理事會下設監察、交易、交割、會員資格審查、調解、財務、技術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爲議事機構,協助理事會開展工作,專門委員會對理事會負責,專門委員會的職責由理事會規定。
第四十三條 各專門委員會委員由交易所會員、交易所工作人員和社會知名人士組成,由理事會任命,每屆任期3年。
第四十四條 各專門委員會分別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會員擔任,1名副主任由交易所工作人員擔任,負責處理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均由專門委員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任命。交易所總經理、副總經理、理事會成員不得兼任各專門委員會正、副主任職務。根據理事會工作需要,專門委員會正、副主任可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六章 總經理
第四十五條 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2屆。
第四十六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二)主持交易所日常工作;
(三)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組織擬定有關細則和辦法;
(四)擬定並實施經批准的交易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五)擬訂交易所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六)擬定交易所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七)擬定交易所變更方案;
(八)決定交易所機構設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
(九)決定交易所員工的工資和獎懲;
(十)章程規定的或者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責。
第四十七條 總經理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業務管理
第四十八條 期貨交易必須按規定通過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實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撮合成交原則。
第四十九條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風險準備金制度、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漲跌停板制度、實物交割制度、套期保值頭寸審批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投資者交易編碼制度、投機頭寸限倉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市場禁止進入制度等,對期貨交易進行管理和風險控制。
第八章 財務管理
第五十條 交易所財務實行獨立覈算、自負盈虧,按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十一條 交易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一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和有關部門報送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
第五十二條 交易所按照國家規定製定內部審計制度。
第五十三條 交易所按規定向會員收取年會費,每個期貨經紀公司會員的年會費爲2萬元,每個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的年會費爲1萬元。
第五十四條 經理事會批准,交易所以其收入抵補各項費用開支,實現的稅後淨利潤根據有關財務規定轉作盈餘公積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虧損。
第五十五條 經理事會批准,交易所可從年度淨利潤中按有關規定提取一定數額的公益金,用於交易所購建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第五十六條 爲保證交易所正常運行,交易所按規定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第九章 處罰與爭議處理
第五十七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本章程和業務規則,對期貨市場參與者的違規、違約行爲進行處理。
第五十八條 交易所對違規行爲,視情節輕重和後果大小,可單處或並處警告、通報批評、暫停開倉交易、強行平倉、暫停期貨業務、罰款、沒收違規所得、取消會員資格或市場禁止進入等處罰。
第五十九條 交易所對違約行爲,視情節輕重和後果大小,單處或並處警告、通報批評、支付違約金、支付賠償金、取消會員資格或市場禁止進入等處罰。
第六十條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期貨交易。交易所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會員單位及其他與期貨交易有關的營利性單位兼職。交易所工作人員違反本章程和業務規則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十一條 交易所工作人員的配偶及直系親屬不得參與本交易所的期貨交易。交易所工作人員的配偶及直系親屬違反本規定的,給予該工作人員紀律處分。
第六十二條 指定交割倉庫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本交易所的期貨交易。指定交割倉庫違反本章程和業務規則的,交易所視情節輕重和後果大小,可單處或並處警告、通報批評、暫停交割業務、罰款、沒收違規所得、取消指定交割倉庫資格或市場禁止進入等處罰。指定交割倉庫的工作人員違反本章程和業務規則的,交易所責成指定交割倉庫對其進行紀律處分。
第六十三條 會員、投資者、指定交割倉庫、指定結算銀行之間因期貨交易發生爭議,協商無效的,可以提請交易所調解或者直接依法提請仲裁或訴訟。會員與交易所之間發生爭議,協商無效的,可以依法提請仲裁或訴訟。
第六十四條 交易所應當對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行爲制定查處辦法,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交易所可依據本章程制訂有關業務規則和實施細則。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中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鄭州商品交易所理事會。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大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自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