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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1.1 爲規範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證券交易及其相關業務活動,保障交易安全,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以下簡稱“本所章程”) ,制定本規則。

  1.2 本規則適用於本所普通會員(以下簡稱“會員”) 。特別會員的管理規則,由本所另行制定。

  1.3 會員從事本所證券交易及相關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所章程、業務規則,誠實守信,規範運作,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1.4 會員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所章程、業務規則,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第二章 會員資格管理

  2.1 具備本所章程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可申請成爲本所會員。

  2.2 證券公司向本所申請會員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設立的批准文件;

  (三)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章程及主要業務規章制度;

  (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資料;

  (七)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名稱、出資額、持股比例、業務範圍、註冊資本、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八)境內外控股子公司及主要參股公司信息;

  (九)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方式和要求,提交上述文件。

  2.3 證券公司申請文件齊備的,本所予以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接納爲會員的決定。

  本所同意接納的,向該機構頒發會員資格證書,並予以公告。

  2.4 會員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報本所備案。

  2.5 會員申請名稱變更登記,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機構變更的批准文件;

  (三)變更後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四)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變更後的章程;

  (六)會員資格證書;

  (七)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6 會員名稱變更申請文件齊備的,本所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換髮會員資格證書,並予以公告。

  2.7 會員不再具備本所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的,應當按照本所要求申請終止會員資格。

  會員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時,應當於清算或者破產程序結束前向本所申請終止會員資格。

  2.8 會員申請終止會員資格,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有關批准文件或者決定書;

  (三)會員資格證書;

  (四)業務清理情況說明;

  (五)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9 會員申請終止會員資格文件齊備的,本所予以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終止的決定。

  2.10 會員未按本規則第2.7條規定申請終止會員資格的,本所可以決定取消其會員資格,並書面通知該會員。

  會員對上述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本所申請複覈。

  2.11 本所同意終止會員資格申請或者決定取消會員資格的,註銷其會員資格,並予以公告。會員資格證書自注銷之日起失效。

  2.12 本所註銷會員資格的,相關機構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交清費用。

  2.13 會員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指定託管、接管的,託管方或者其他相關機構對所託管的證券交易業務行使經營管理權時,應當確保會員遵守本所規定,承擔相關義務。

  第三章 席位、交易單元與交易權限管理

  3.1 會員應當取得並至少持有一個本所席位。

  會員取得席位後參與證券交易的,應當通過在本所設立的交易單元進行。

  3.2 會員可通過向本所購買或從其他會員受讓的方式取得席位。

  會員取得的席位不得退回本所。

  3.3 本所對席位實行總量限制。

  3.4 席位與交易單元管理細則由本所另行制定。

  3.5 本所根據會員下列情況,依據相關業務規則,對會員交易權限實施管理:

  (一)業務範圍;

  (二)經營狀況;

  (三)市場風險承受程度;

  (四)交易及相關係統狀況;

  (五)內部風險控制;

  (六)專業人員配備;

  (七)遵守本所業務規則等情況。

  本所對會員實施交易權限管理時,可以設定、調整和限制會員參與本所交易的品種、方式及規模。

  第四章 證券交易及相關業務管理

  第一節 證券交易業務管理

  4.1.1 會員開展證券交易業務,應當建立交易業務合規管理、內部風險控制與管理機制,並設立相應的監控系統,對自身及客戶交易行爲進行有效監督,防範違規交易行爲。

  4.1.2 會員開展證券經紀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託協議,並按照本所交易規則的要求接受客戶的證券買賣委託。

  4.1.3 會員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託協議時,應當覈對客戶身份,瞭解客戶資信狀況,並留存身份證明、證券賬戶等證件的複印件及其他相關資料。

  4.1.4 會員應當向客戶介紹交易品種及相關業務規則,對於特定交易業務根據本所要求與客戶簽訂風險揭示協議,揭示證券投資可能產生的風險。

  4.1.5 會員接受客戶證券買賣委託時,應當覈對客戶身份,並查驗客戶資金、證券是否足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4.1.6 會員對客戶的資金、證券以及委託、成交數據應當有完整、準確、詳實的記錄或者憑證,按戶分賬管理,並向客戶提供對賬與查詢服務。

  4.1.7 會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本規則第4.1.3條、第4.1.6條所列文件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十年。

  4.1.8 會員應當對客戶信息資料保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4.1.9 會員接受客戶委託時,發現其存在異常交易行爲,應當告知、提醒客戶,對可能嚴重影響正常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爲,可以拒絕接受委託,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4.1.10 會員開展證券自營業務應當通過證券自營賬戶進行,並自證券自營賬戶開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本所備案。

  4.1.11 會員不得將證券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不得借用他人賬戶開展自營業務。

  4.1.12 會員取得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

  會員開設資產管理賬戶的,應當自開戶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備案。

  4.1.13 會員證券自營及資產管理等交易業務中出現異常交易行爲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4.1.14 會員應當加強證券賬戶管理,不得爲他人違法違規使用賬戶進行證券交易提供便利。

  4.1.15 會員從事兩種以上存在利益衝突的證券業務的,應當採取有效隔離措施。

  4.1.16 會員應當根據本所要求,參與證券交易及相關業務、技術培訓。

  第二節 交易及相關係統管理

  4.2.1 會員應當按照本所交易及相關業務規則要求,建立交易系統、行情繫統和通信系統及其備份系統(以下統稱“交易及相關係統”) ,並制定相應的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會員與本所交易及相關係統接口部分的建設、運行、維護,應當符合本所或者本所授權機構的規定或者認可的技術管理規範。

  4.2.2 會員使用本所或者本所授權機構提供的交易及相關係統服務,應當與本所或者本所授權機構簽訂協議。

  4.2.3 會員應當按照本所或者本所授權機構技術規範和業務要求,對交易及相關係統的軟件和硬件進行改造、測試,並及時向本所報告相關情況。

  會員對其交易及相關係統進行改造、測試時,不得影響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

  4.2.4 會員應當定期檢查交易及相關係統的安全性、穩定性,制定應急預案,並根據本所或者本所授權機構的要求,進行定期或者臨時應急演練。

  4.2.5 會員的交易及相關係統出現重大故障或者其他因素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的,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4.2.6 會員應當在交易及相關係統與其他技術系統之間、交易通信網絡與其他應用網絡之間,採取技術隔離措施。

  4.2.7 會員應當保障與本所交易及相關係統連接的安全,不得在交易時間內通過本所交易及相關係統從事與證券業務無關的活動。

  4.2.8 會員應當對證券交易中產生的業務數據、系統數據等實行嚴格的安全保密管理,並作備份和異地保存。

  第三節 證券交易信息管理

  4.3.1 會員使用本所證券交易信息,應當與本所或者本所授權機構簽訂使用協議,並遵守本所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管理的規定。

  4.3.2 會員應當通過本所許可的通信系統傳輸證券交易信息。

  4.3.3 會員應當在營業場所及時準確地公佈證券交易信息,供從事證券交易的客戶使用。

  4.3.4 未經本所或者本所授權機構許可,會員不得以下列方式使用證券交易信息:

  (一)有償或者無償提供給客戶從事自身證券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動;

  (二)有償或者無償提供給客戶以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

  (三)在營業場所外使用;

  (四)本所禁止的其他使用方式。

  4.3.5 會員應當告知客戶不得將證券交易信息用於自身證券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動,並對客戶使用證券交易信息的行爲進行有效管理。

  會員發現客戶使用證券交易信息時存在損害本所利益的行爲,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並向本所報告。

  第四節 其他證券業務管理

  4.4.1 會員保薦的證券在本所上市的,應當向本所出具上市保薦相關文件,並嚴格依法履行保薦人職責。

  4.4.2 會員通過本所交易及相關係統從事證券發行、基金銷售等業務時,應當遵守本所相關規定。

  4.4.3 會員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遵守本所相關規定。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一節 會員代表

  5.1.1 會員應當設會員代表一名,組織、協調會員與本所的各項業務往來。

  會員代表由會員高級管理人員擔任。

  會員應當爲會員代表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會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應當配合會員代表的工作。

  5.1.2 會員應當設會員業務聯絡人一至四名,根據授權代行會員代表職責。

  5.1.3 會員代表、會員業務聯絡人由會員向本所推薦產生。

  會員推薦會員代表,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會員推薦文件;

  (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證明文件;

  (三)擬推薦人員的聯絡方式。

  會員推薦會員業務聯絡人,應當提交前款第(一)、(三)項文件。

  5.1.4 會員代表推薦文件齊備的,本所自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視爲同意。

  會員業務聯絡人推薦文件齊備的,本所予以確認,並根據需要安排培訓。

  5.1.5 會員代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本所會員資格、席位、交易單元、交易權限管理等相關業務;

  (二)報送統計月報、年報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組織與本所證券業務相關的會員內部培訓;

  (四)組織會員相關業務人員參加本所舉辦的培訓;

  (五)協調會員與本所交易及相關係統的改造、測試等;

  (六)每日瀏覽本所網站會員專區,及時接收本所發送的業務文件,並予以協調落實;

  (七)及時更新會員專區中的會員總部、分支機構的相關資料及其他信息;

  (八)督促會員及時履行報告與公告義務;

  (九)督促會員及時交納各項費用;

  (十)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5.1.6 會員代表或者會員業務聯絡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應當立即予以更換:

  (一)會員代表不再擔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二)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

  (三)在履行職責時出現重大錯誤,產生嚴重後果的;

  (四)本所認爲不適宜繼續擔任會員代表或者會員業務聯絡人的其他情形。

  會員對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會員代表或者會員業務聯絡人不予更換的,本所可以要求更換。

  5.1.7 會員向本所申請更換會員代表或者會員業務聯絡人,應當提交更換申請書及本規則第5.1.3條所列的文件。

  5.1.8 會員代表空缺期間,會員法定代表人應當履行會員代表職責,直至會員推薦新的會員代表。

  第二節 報告與公告

  5.2.1 會員向本所報送的信息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5.2.2 會員應當向本所履行下列定期報告義務:

  (一)每月前七個工作日內報送上月統計報表及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二)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報送上年度經審計財務報表和本所要求的年度報告材料;

  (三)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報送上年度會員交易系統運行情況報告;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定期報告義務。

  本所可根據需要調整上述報告的報送時間。

  5.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

  (一)會員根據本規則第2.2條提交的文件發生變更的;

  (二)會員總部、分支機構發生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情形的;

  (三)淨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標準的;

  (四)對外提供的擔保單筆涉及金額或者十二個月內累計金額佔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五)訴訟、仲裁事項涉及金額或者十二個月內累計金額佔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六)會員或者會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行政處罰的;

  (七)會員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八)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九)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5.2.4 會員發生下列情況的,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並持續報告進展情況:

  (一)重大業務風險;

  (二)進入風險處置;

  (三)重大技術故障;

  (四)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響客戶正常交易的;

  (五)其他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重大事件。

  會員發生前款第(三)、(四)項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在其營業場所予以公告。

  5.2.5 會員出現證券法第一百五十條至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向本所報告事件產生的原因、中國證監會採取的措施、會員整改結果等情況。

  5.2.6 本所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會員對證券交易、業務經營、合規管理、風險控制和技術系統運行等情況進行自查,並提交專項自查報告。

  5.2.7 會員被依法託管的,託管方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批准託管方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託管方案等文件報本所備案。

  第三節 會員收費

  5.3.1 會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按時交納相關費用。

  5.3.2 會員拖欠本所相關費用的,本所可視情況暫停受理或者辦理相關業務。

  5.3.3 會員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指定託管、接管的,應當按照本所要求交納爲保證證券交易正常進行發生的相關費用,如不能按時交納的,本所可視情況採取相應措施。

  第四節 糾紛解決

  5.4.1 會員應當指定部門受理客戶投訴,並按照本所要求將與交易相關的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向本所報告。

  5.4.2 會員之間發生的業務糾紛,會員應當記錄有關情況,以備本所查閱。

  5.4.3 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業務糾紛可能影響正常交易的,相關會員應當自該情形出現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

  5.4.4 會員之間發生的業務糾紛,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提請本所予以調解。

  第六章 監督檢查

  6.1 本所對會員的證券交易行爲實行實時監控,重點監控會員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爲。

  6.2 本所可根據監管需要,採用現場和非現場的方式對會員證券業務活動中的風險管理、交易及相關係統安全運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3 本所在會員監管過程中,對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問題的會員,可以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

  (一)口頭警示;

  (二)書面警示;

  (三)要求整改;

  (四)約見談話;

  (五)專項調查;

  (六)暫停受理或者辦理相關業務;

  (七)提請中國證監會處理。

  本所採取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監管措施時,可視情況通報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

  6.4 會員應當積極配合本所監管,按照本所要求及時說明情況,提供相關的業務報表、賬冊、原始憑證、開戶資料及其他文件、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誤導性的或者不完整的資料。

  第七章 紀律處分

  7.1 會員違反本所業務規則,本所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單處或者並處下列紀律處分措施:

  (一)在會員範圍內通報批評;

  (二)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開譴責;

  (三)暫停或者限制交易;

  (四)取消交易權限;

  (五)取消會員資格。

  本所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可視情況通報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

  會員受到第一款第(三)、(四)、(五)項紀律處分的,應當自收到處分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在其營業場所予以公告。

  7.2 會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會員違規行爲負有責任的,本所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處以下列紀律處分措施:

  (一)在會員範圍內通報批評;

  (二)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開譴責。

  前款規定人員累計三次受到本所紀律處分的,可同時報請中國證監會認定其爲不適當人選。

  7.3 會員不服本規則第7.1條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項紀律處分決定,會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服本規則第7.2條第一款第(二)項紀律處分決定的,可自收到處分通知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本所申請複覈,複覈期間該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

  複覈的有關事項按照本所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 則

  8.1 本規則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普通會員:指本所按照章程規定接納的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證券公司。

  (二)特別會員:指本所按照章程規定接納的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境內其他金融機構和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或者其駐華代表處。

  (三)交易單元:指會員向本所申請設立的、參與本所證券交易與接受本所監管及服務的基本業務單位。

  (四)異常交易行爲: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6.1條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爲。

  (五)證券交易信息:指證券及其衍生產品依照一定規則在本所集中交易產生的,經本所加工形成的有關證券交易的即時行情、證券指數、交易數據和證券交易公開信息等信息。

  8.2 本規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8.3 本規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8.4 本規則自2007年5月1日起實施。本所於1998年8月10日發佈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暫行辦法》和2003年5月14日發佈的《關於設立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代表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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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201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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