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4日 15:04 初步統計,2016年11月末社會融資規模存量爲154.36萬億元,同比增長13.3%。其中,對實體經濟發放的人民幣貸款餘額爲104.2萬億元,同比增長13.4%;對實體經濟發放的外幣貸款摺合人民幣餘額爲2.65萬億元,同比下降14.6%;委託貸款餘額爲12.79萬億元,同比增長20.9%;信託貸款餘額爲6.15萬億元,同比增長14.8%;未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餘額爲3.74萬億元,同比下降34.4%;企業債券餘額爲18.05萬億元,同比增長27.6%;非金融企業境內股票餘額爲5.69萬億元,同比增長30.1%。 從結構看,2016年11月末對實體經濟發放的人民幣貸款餘額佔同期社會融資規模存量的67.5%,同比持平;對實體經濟發放的外幣貸款餘額佔比1.7%,同比低0.6個百分點;委託貸款餘額佔比8.3%,同比高0.5個百分點;信託貸款餘額佔比4%,同比高0.1個百分點;未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餘額佔比2.4%,同比低1.8個百分點;企業債券餘額佔比11.7%,同比高1.3個百分點;非金融企業境內股票餘額佔比3.7%,同比高0.5個百分點。 注1:社會融資規模存量是指一定時期末(月末、季末或年末)實體經濟(境內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從金融體系獲得的資金餘額。 注2:數據來源於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等部門。 注3:社會融資規模中的本外幣貸款是指一定時期內實體經濟從金融體系獲得的人民幣和外幣貸款,不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拆放給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款項和境外貸款。 注4:2015年1月起,委託貸款統計制度進行了調整,將委託貸款劃分爲現金管理項下的委託貸款和一般委託貸款。社會融資規模中的委託貸款只包括由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金融機構(即貸款人或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向境內實體經濟代爲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一般委託貸款。 注5:當期數據爲初步統計數,同比增速爲可比口徑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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