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11日發佈《人民幣國際化報告(2015年)》,報告專欄詳解了人民幣國際使用的政策框架。
報告指出,2009年以來,經國務院批准,人民銀行逐步取消人民幣用於跨境交易計價結算的限制,基本建立了人民幣國際使用的政策框架,有力地促進了貿易投資便利化。
(一)經常項目跨境人民幣業務政策
2009年7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從上海市和廣東省四城市(廣州、深圳、珠海、東莞)起步。經2010年6月和2011年8月兩次擴大試點,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內地域範圍擴大至全國,業務範圍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其他經常項目,境外地域範圍沒有限制。2012年6月起,境內所有從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其他經常項目的企業均可選擇以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2013年7月,經常項目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辦理流程進一步簡化,相關業務辦理效率切實提高。2013年12月,人民幣購售業務由額度管理調整爲宏觀審慎管理,有力地支持了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發展。2014年3月,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委下放了出口貨物貿易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審覈權限,簡化了管理流程。2014年6月,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個人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支付機構合作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2014年11月,跨國企業集團開展經常項目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
(二)資本項目跨境人民幣業務政策
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2011年1月,境內機構可以使用人民幣進行對外直接投資。2011年10月,境外投資者可以使用人民幣到境內開展直接投資。2013年9月,境外投資者可以使用人民幣在境內設立、併購和參股金融機構。2014年6月,直接投資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辦理流程進一步簡化。2014年11月,符合一定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可以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
人民幣跨境融資。2011年10月,境內銀行可以開展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業務。2013年7月,境內銀行可以開展跨境人民幣貿易融資資產跨境轉讓業務,境內非金融機構可以開展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和對外提供人民幣擔保,放寬境內代理行對境外參加行的人民幣賬戶融資期限和限額。2014年9月,明確境外非金融企業在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務融資工具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政策。
人民幣證券投資。2010年8月,境外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境外人民幣清算行和境外參加行等境外機構可以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2011年12月,出臺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制度,符合一定條件的境內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可以運用其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幣資金在經批准的投資額度內開展境內證券投資業務。2013年3月,人民銀行、證監會、外匯局修訂RQFII試點辦法,擴大試點機構範圍,放寬投資比例限制。2014年11月,出臺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RQDII)制度,合格的境內機構投資者可以運用來自境內的人民幣資金投資境外金融市場的人民幣計價產品。同月,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正式啓動,兩地投資者可以買賣在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2015年5月,已獲准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人民幣清算行和境外參加行可以開展債券回購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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