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29日發佈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3)》指出,應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有序打破剛性兌付,順應基礎資產風險的釋放,讓一些違約事件在市場的自發作用下“自然發生”。
央行報告指出,“剛性兌付”是指當理財資金出現風險、產品可能違約或達不到預期收益時,作爲發行方或渠道方的商業銀行、信託公司、保險機構等爲維護自身聲譽,通過尋求第三方機構接盤、用自有資金先行墊款、給予投資者價值補償等方式保證理財產品本金和收益的兌付。近年來,銀行、信託、證券等各類理財產品快速發展,剛性兌付現象日益凸顯,扭曲市場紀律,干擾資源配置方式,帶來諸多問題。
報告認爲,剛性兌付增加了金融體系的整體風險。剛性兌付導致理財產品的風險和收益不匹配,誘發投資者資產配置不合理調整,擡高了市場無風險資金定價,引發了資金在不同市場間的不合理配置和流動。資金加速流向高收益的理財和非標準化債權產品,商業銀行的存款流失,債券市場、股票市場和保險行業的資金被擠出。市場無風險利率上升,也造成藍籌股市盈率下降,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低迷。
報告稱,剛性兌付引發投資者和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由於長期以來理財產品的預期收益率較少被打破,一些理財投資者的風險承擔意願遠低於股票、外匯、基金投資人,過於追求收益,不願自擔風險,如果不能按照預期兌付,可能擁堵機構網點,要求機構償付資金,形成社會不穩定因素。而金融機構一旦存在第三方兜底或介入的預期,爲吸引投資者,也會忽視項目的風險,優先選擇收益高的項目,盡職調查和風險控制薄弱。高收益的理財產品往往投向地方融資平臺和房地產等調控領域,並通過資金擠出效應等渠道,加劇了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
央行表示,爲促進我國理財市場的健康發展,完善信用風險在定價中的作用,減少道德風險,強化市場紀律約束,應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有序打破剛性兌付,順應基礎資產風險的釋放,讓一些違約事件在市場的自發作用下“自然發生”。增強投資者對於理財產品的風險意識,樹立“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當理財產品出現兌付風險時,應合理界定理財發行方、渠道方和投資者之間的責任和義務,各自承擔相應的風險,以此推動理財業務迴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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