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29日發佈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3)》指出,允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民營銀行對促進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完善金融體系具有重要意義。民營銀行具有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優勢和信息對稱優勢,不僅可有效緩解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融資難問題,也能增加對實體經濟的競爭性金融供給,豐富銀行業組織體系。
央行報告指出,金融業作爲競爭性的服務行業,應該允許各類符合條件的投資主體准入,從而實現公平競爭。繼近年來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相繼出臺後,2013年出臺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明確,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進一步拓寬了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業的渠道。
報告稱,允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民營銀行對促進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完善金融體系具有重要意義。民間資本具有體制新、機制活、創新多的優勢,允許發起設立民營銀行,有助於擴大民間資本投資渠道,向銀行業引入更多的競爭機制,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民營銀行一般規模較小,與銀行業體系中佔主體的大中型銀行相比,具有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優勢和信息對稱優勢,不僅可有效緩解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融資難問題,也能增加對實體經濟的競爭性金融供給,豐富銀行業組織體系。允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民營銀行,需要推進制度創新和配套改革。
報告認爲,首先,突出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按照風險與收益自擔的商業原則,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與經營管理機制,在特定業務領域做專做精。
其次,要強化金融監管,夯實民營銀行的公司治理基礎,完善內部控制特別是防範股東關聯交易風險,規範信息披露制度,減少行政干預和不必要的管制。同時,要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對不同經營質量的金融機構實行差別存款保險費率,並採取及時風險校正措施,從而有助於增強民營銀行信用,完善金融結構和佈局,建立健全風險處置機制,促進形成一個有效競爭、優勝劣汰、可持續發展的金融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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