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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批准境外人民幣清算行及參加行開展債券回購
 

  央行3日發佈通知稱,已獲准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和境外參加銀行可開展債券回購交易,括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和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其中,正回購的融資餘額不高於所持債券餘額的100%,且回購資金可調出境外使用。

  通知指出,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在已建立境外人民幣清算安排的境外地區(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開展人民幣清算業務的機構;境外參加銀行(是指根據有關規定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境外(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商業銀行。

  通知指出,清算行和參加行開展債券回購交易,應委託其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進行交易和結算,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審慎要求對清算行和參加行開展債券回購交易行爲進行管理。清算行和參加行應遵守銀行間債券市場關於債券回購交易的各項規定。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應做好相關交易、清算、託管和結算的一線監測工作,發現重大問題和異常情況及時處理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同時抄送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應加強對投資者的自律管理。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中國金融信息網 201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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