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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對遠期售匯徵收風險準備金不是資本管制
 

  8月31日,央行對銀行發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遠期售匯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銀髮【2015】273號文),爲完善宏觀審慎管理框架,防範宏觀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從2015年10月15日起,對開展遠期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含財務公司)收取外匯風險準備金,準備金率暫定爲20%。

  附:中國人民銀行新聞發言人就遠期售匯宏觀審慎管理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一、爲什麼對銀行遠期售匯採取宏觀審慎管理?

  遠期售匯業務是銀行對企業提供的一種匯率避險衍生產品。企業通過遠期購匯能在一定程度上規避未來匯率風險,但由於企業並不立刻購匯,而銀行相應需要在即期市場購入外匯,這會影響即期匯率,進而又會影響企業的遠期購匯行爲。這種順週期行爲易演變成“羊羣效應”,影響市場秩序。2015年8月銀行代客遠期售匯簽約額約爲1-7月平均水平的3倍,說明其中有投機交易。隨着人民幣匯率雙向浮動彈性增強,未來可能出現比較集中的企業平倉虧損或者違約情況,增大銀行的信用風險和經營風險。因此,將銀行遠期售匯業務納入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有利於抑制外匯市場過度波動,防範宏觀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

  從韓國、祕魯、巴西、土耳其、智利等經濟體的經驗來看,宏觀審慎措施在應對資本流動的波動方面可以發揮積極的作用。比如,韓國曾要求金融機構按其資本的一定比例開展外匯衍生品業務;2010年1月祕魯對短於60天的NDF合同徵收30% 的所得稅;2011年1月巴西規定銀行按貨幣市場美元空頭頭寸繳存無息準備金,期限90天,同年7月對期貨市場的美元空頭倉位徵收1%的金融交易稅;土耳其允許銀行以外匯形式交存法定準備金;智利對短期資本流入收取無息準備金。這些經濟體在運用宏觀審慎工具管理資本流動方面都進行了不同的嘗試。與其他經濟體的措施相比,人民銀行的最新措施旨在增加外匯投機成本,並未設置外匯衍生品交易的數量上限,更加註重體現市場化的方向。

  二、此次對遠期售匯徵收風險準備金是不是資本管制措施?

  答:此次對遠期售匯徵收風險準備金並未對企業參與外匯遠期、期權、掉期交易設置規模限制,也沒有逐筆審批要求,更沒有禁止企業開展這類交易,顯然不屬於資本管制,也並非行政措施,而是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的一部分。具體來看,人民銀行要求金融機構按其遠期售匯(含期權和掉期)簽約額的20%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相當於讓銀行爲應對未來可能出現的虧損而計提風險準備,通過價格傳導抑制企業遠期售匯的順週期行爲,屬於非歧視性、價格型的逆週期調節,是對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的完善。

  三、遠期售匯宏觀審慎管理措施對企業辦理遠期結售匯有什麼影響?

  外匯風險準備金由金融機構交存,不對企業。企業可按現有規定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遠期結售匯作爲企業套期保值工具的性質不變。爲滿足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的要求,銀行會調整資產負債管理,通過價格傳導抑制企業遠期售匯的順週期行爲,對於有實需套保需求的企業而言,影響並不大。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中國金融信息網 201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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