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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開展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試點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稅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經國務院批准,對融資租賃企業經營的所有權轉移給境外企業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在天津市實行爲期1年的出口退稅試點。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取得的租賃船舶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通知所稱“融資租賃企業”是指,在天津市轄區內登記註冊並屬於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商務部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批准開展融資業務試點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

  “所有權轉移給境外企業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先期留購方式,即在已經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對該租賃船舶在承租期滿後已經選擇了留購方式;另一種是後期留購方式,即在已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中並未對租賃船舶是否留購進行選擇。但是,在融資租賃期滿時承租人對該租賃船舶選擇了留購方式的交易行爲。

  對採取先期留購方式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業務,實行分批退稅。即按照租賃合同規定的收取租賃船舶租金的進度分批退稅。對採取後期留購方式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業務,實行租賃船舶在所有權真正轉移時予以一次性退稅。


(新華網 20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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