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房產地開發企業已經在爲買房人辦理入住手續了,但卻以工程質量還未通過驗收、或者尚未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等,不及時繳納企業所得稅。23日獲悉,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通知,對這一問題進行了界定,明確只要房屋開始辦理交付就應視爲開發產品完工。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爲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爲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並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據業內專家分析,通知出臺意在堵塞房地產開發企業逃避所得稅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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