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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不得誤導銷售金融產品

 

  銀監會近日發佈《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對侵害銀行業消費者權益的行爲提出了八項禁止性規定,包括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協議文本中出現誤導與欺詐等侵害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條款、不得向銀行業消費者誤導銷售金融產品等。《指引》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涉及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事前協調和管控機制,在產品和服務的設計開發、定價管理、協議制定、審批准入、營銷推介及售後管理等各個業務環節,落實有關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部規章和監管要求。

  《指引》明確,不得在營銷產品和服務過程中以任何方式隱瞞風險、誇大收益;不得主動提供與銀行業消費者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和服務;不得在未經銀行業消費者授權或同意的情況下向第三方提供個人金融信息;不得隨意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不得無故拒絕銀行業消費者合理的服務需求;不得在服務中對殘疾人等特殊銀行業消費者有歧視性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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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摘自中證網 201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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