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04日 14:02 同時下發的還有限制央企高管《關於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 對於社會關注的央企高管薪酬改革方案,據人社部專家介紹,該方案在10月已下發至各中央企業、各省國企主管部門。同時下發的還有限制央企高管《關於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值得注意的是,從“方案”到《意見》,兩份文件中,都對央企高管工資之外的隱性福利,做出嚴格限制。 對於央企高管工資外的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福利,“方案”中明確,央企高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並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年金)、補充醫療保險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等,納入統一的央企高管工資體系來統籌管理。其中對於央企高管住房公積金的要求是,央企負責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最高不得超過月工資的12%,繳存基數最高不超過企業負責人工作所在地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前述人社部專家表示,通常來說,一些央企的住房公積金都是民企職工的很多倍,央企高管享受的住房公積金待遇更高,“如果只是對央企高管工資實施“限高”,而不嚴格管控央企高管的住房公積金,那麼也達不到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目的”。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劉尚希、北京師範大學教授李實均認爲,規範住央企高管的住房公積金,有利於促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 具體到另一份專門限制央企高管“職務消費”的《意見》,其中的一些規定也都是“有的放矢”。比如,對於“履職待遇”,就明確指出只有三項,分別是公務用車、辦公用房、培訓;“業務支出”是四項,分別是業務招待、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通信。 《意見》還提出“四條禁令”,對按照職務爲央企負責人設置定額消費、支付履行工作職責以外、企業負責人向子企業和其他有利益關係的單位轉移各種個人費用支出、企業爲退休或調離的企業負責人提供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等行爲都明令禁止。 前述人社部專家表示,下一步出臺央企高管薪酬改革方案的同時,也將頒佈《意見》,相關方面制定《意見》,與目前很多國企高管的職務腐敗頻發有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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