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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續保費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可通過訴訟主張權利
 

  大學生小王最近因爲母親的病很擔憂,2011年2月,其母親發生意外事故,至今仍昏迷不醒,目前花費醫藥費30多萬元。近期,小王無意中發現母親在出事故之前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人壽保險,小王便拿着合同去保險公司理賠,得到的答覆是投保人在2011年1月份開始就沒有交納保費了,保險合同效力已中止,無法給小王辦理理賠,並解除了與小王母親的保險合同,退還了保險費。 未及時續交保險費,保險公司可以拒賠保險?

  律師觀點 本報律師團主要組成單位、山東頤平律師事務所主任彭海律師認爲:小王所說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可以通過訴訟途徑主張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小王的母親是2011年1月份開始未交保險費,2011年2月份發生的事故,在《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60日之內,保險公司應當給予賠付保險金,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雖然小王是在母親發生事故兩年後才向保險公司理賠,此時保險公司也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解除保險合同,但是保險公司不能以解除合同爲由拒絕支付保險金,因爲《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小王母親買保險是在其發生事故之前,但是小王母親發生事故之後一直昏迷,小王也是在近期才知道,所以給付保險金請求依然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保險公司應當給予賠付。 彭海提醒:保險方面的問題對普通市民來說是非常專業的,大家在購買保險時一定要多瞭解,以免自己權利被侵害。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摘自世華財訊 201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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