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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破產清算 問題保單應否全額救助
 

    近幾個月來我國臺灣地區不斷地討論保險公司無法履行保險合同時,政府與相關機制是否要投入資金,確保其保戶全部保險利益的問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保險公司因爲經營不善而無法盡其應有的責任,這種本應接受最嚴厲懲罰的經營者與所有者,卻可以享受社會資源,免除部分社會責任,這顯然對納稅人和社會都是不公平的。這個問題同樣值得大陸深加思索。政府對保險公司進行救援,主要目的是希望能保護消費者,可是在市場經濟中,財政手段的直接干預,必然會對市場活動與社會公平產生不良的副作用。當保險公司出現經營危機時,兩岸都有保護消費者的救助機制,但是就臺灣已經發生數家保險公司清算的實際經驗來看,其發生的背景與處理情況,無論是好是壞,都有值得借鑑的地方。本文借這次臺灣地區的政策討論,簡要地探討當政府不給予問題公司以全額救助時,對消費者究竟是好還是壞。

    首先,我們要從臺灣所面臨的問題開始說起。

    一般來說,當保險公司發生財務危機時,主要的處理方法有以下三種:第一,政府以自己的信用擔保,直接注入資金維持運作,如2008年美國處理AIG的危機;第二,政府安排其他保險公司承接保單或尋求其他民間機構支持,而保單中間的虧損則由特定基金進行全部或部分的彌補,日本幾次的金融危機,多采用此方法;第三,政府僅協助保險公司有秩序的清算與破產,消費者將無法直接得到經濟上的救助,此方法在保險產業中較爲少見。

    臺灣地區在處理問題保險公司時,多采用上述第二種方法,但是處理幾家出現問題的中小型保險公司之後,原本可供墊付的“保險安定基金”幾乎用罄,臺灣的保險監理機構將難以尋找承接問題保單的公司。更嚴重的是許多財務不良的保險公司,爲了擴張市場份額,使用過低的價格或鬆懈理賠。經營者倚仗着政府的保護機制,將部分企業責任轉嫁給社會;消費者同樣也會出現類似消極狀況,不顧保險公司的財務與商譽狀況,購買價格過於低廉的保險產品,最終期待政府以行政手段來維護其全部權利。太過優厚的保護機制使部分保險業者與消費者產生了投機與怠惰的狀況。反觀臺灣地區的金融投資產品與存款保險,都沒有常態性地由政府擔保全額賠付,由消費者爲自己承擔主要風險,唯獨保險產業纔有此慣例。所以,在資金缺乏與容易產生不良副作用之下,臺灣開始反思問題,雖然可能會降低消費者的保護,但是若可以喚起消費者的積極性,對市場效率將會有更大的幫助。

    在瞭解臺灣地區的背景與理由之後,我們再來看看大陸是如何處理問題保單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90條,保險公司破產必須獲得監管機構的同意,而第91條則設定保戶的清償順序排在職工之後,一般債權人之前。若僅就人壽保險以外的業務而言,保險公司的破產處理方法跟一般的金融機構相差不多。可是第92條第1款又規定,壽險公司破產後,人壽保險業務必須被安排轉讓,若沒有業者願意承接時,保險監管機構則可以指定接受轉讓者。此外,對於接受轉讓問題保單的保險公司,可以依據《保險保障安定基金管理辦法》進行救助,對保戶的保險利益提供一定的補償。所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與《保險保障安定基金管理辦法》可以瞭解到,大陸使用的處理方法在上述所說的三種方法中,介於第二種與第三種之間,也就是說問題保單將由監管機構進行安排,其虧損部分可由保險保障安定基金墊付。不過,比臺灣地區更先進的是,大陸的保險保障安定基金已經採取了部分救助的機制,截至2012年9月的統計,該基金的累積已達364億元,在排除系統性風險下,大陸應當暫時不會遇到與臺灣相似的問題。

    可是,好的機制並不代表就一定能收到預期的效果,必須有監管者、消費者與業者共同執行才能見效,三者缺一不可。監管者的強制介入是希望能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維護社會安定;不保證全額賠付,是希望提醒消費者與業者的權利與義務,並減輕財政負擔。這些理由雖然良好,可是財務信息對一般民衆卻是艱澀難懂,導致消費者無法感受此議題的重要性,社會的漠視自然難以喚起業者的社會與企業責任,救助上限的警告機制也就難以發揮效果。價格與代理費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使得壽險公司需要依賴投資的利差益來彌補承保費用的損失,此結果容易導致壽險公司採取過度積極的投資決策,尤其是中小型的壽險公司,恐將難以承受系統性風險。這種情況消費者必須有所警惕,尤其是信譽不好的保險公司提供過度優惠的產品時,決不能抱有僥倖心理。

    問題保單還需要注意事前的預防和事後的處理。事前,要能提供簡單的信號讓民衆關注保險公司的安全性。與臺灣地區相比,大陸的保險市場同樣存有經營不善的保險公司,可是近十餘年來,並未有面臨本土金融風暴的經驗,難免降低了對該類風險的警惕。然而,不要讓消費者在經歷損失後才獲得教訓,而是要國人學會選擇保險公司,唾棄不負責任的經營者。在這一點上,媒體與一線的保險從業人員至關重要,要能將複雜的信息轉化爲簡單的信號,讓消費者作爲參考,同時刺激業者愛惜自己的商譽。事後,政策執行必須具有前後統一的連貫性。有時礙於社會輿論與期待,監管者容易在前期處理問題保險公司時,給予消費者優厚的救助,但是後期資金匱乏時,消費者的待遇卻明顯劣於前例。這種“先賠先拿錢,晚賠沒有錢”的情況必須避免,否則將嚴重破壞社會公平與政府的威信。

    對於問題保單的保險利益,保障機制僅站在補救的角度上而不給予全部的擔保,是符合長遠發展與社會公平的要求的。但是要能起到正面的積極效果,而非單純的事後補救,關鍵是要喚起消費者對自己權益的責任感。如此,現有的機制才能保護消費者,督促業者規範經營,發揮市場運作的效率。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摘自中國保險報 201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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