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所得中是否包含單位爲個人繳付的“三費一金”?
 

  根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第七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爲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三費一金”)可以不計入年所得12萬元之內,具體標準應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的規定,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標準繳付的“三費一金”應計入年所得範圍內。因此,在計算年所得時,如果工資、薪金收入中含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付的“三費一金”,則在計算年所得時應將其減除;如果工資、薪金收入中不含這部分收入,則不用再減除。


(2007-02-16)
【關閉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