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自行申報有何深刻意義?
 

  個稅自行申報具三方面意義:
  (1)開啓個人所得稅邁向綜合制
  (2)強化納稅申報義務法律責任
  (3)運用個稅稅種縮小貧富差距
  
  從2007年起,不少中國納稅人的日常生活要添增一個事項:在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向稅務部門自行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
  在中國,這絕對稱得上一件新鮮事。雖說它牽涉的只是一部分人,只有年收入超過12萬元,或者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收入、在境外取得收入以及取得應稅收入但無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才有自行申報的義務。但是,它在經濟社會中生活中激起的波瀾,卻非同小可,值得我們仔細考究。
  從表面看,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實施,只不過是納稅人向稅務部門報送收入信息或稅務部門採集納稅人收入信息的渠道增加了一條:由以往代扣代繳的“單一”渠道變爲代扣代繳加自行申報的“雙重”渠道。它既不會由此增添納稅人的稅負,也不會因此改變納稅人的納稅方式。這是因爲,個人所得稅的稅制規定未變,分類所得稅的徵管格局未變。只要應稅所得的範圍未作調整,適用稅率的水平未作改動,你該繳多少稅,還繳多少稅。
  唯一可能的例外是,你在過去的一年當中有漏稅的收入項目。不管是出於何種緣故,你都要通過自行申報而補繳上那部分應繳未繳的稅款。
  不過,透過表面現象而深入到它的實質內容,便會發現,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申報,起碼有如下三個層面的深刻意義。

  個人所得稅的基本功能,除了爲政府取得收入之外,就是充當調節居民之間收入分配水平的手段。相對而言,在現代經濟社會條件下,後一方面的功能更趨重要。要調節居民之間的收入分配水平,就要讓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繳納更多的稅。在當今開徵個人所得稅的國家中,實行的大都是綜合所得稅制或綜合制與分類制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在我國新一輪稅制改革的方案中,也已經將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方向定位於“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然而,實行建立在個人申報基礎上的綜合所得稅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要經歷一個漸進的過程。讓一部分高收入者先行一步,將各種應納稅的收入合併計算並自行申報,既開啓了中國個人所得稅邁向綜合制的大門,也是未來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個人所得稅制的“試驗”或“預演”。此其一。

  在現行分類所得稅制的格局下,納稅人的申報義務和法律責任是由扣繳義務人代爲履行的。既然是源泉扣稅,納稅人拿到的自然是完稅的或稅後的收入;既然實行代扣代繳,納稅人也就沒有申報納稅的必要。在納稅人與其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之間,事實上形成了一個隔離層。扮演這個隔離層角色的,便是扣繳義務人。於是,圍繞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而出現的種種偏差,其責任的主體,往往是扣繳義務人而非納稅義務人。每當發生個人所得稅偷漏稅案件的時候,稅務部門可以追究的對象,也常常是扣繳義務人而非納稅義務人。讓一部分納稅人自行申報,並在其納稅申報表上寫上諸如“我確信,它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的字樣,實質是將納稅人放進了依法治稅的制度框架,確立並強化了納稅人的申報義務和法律責任。此其二。

  從總體說來,中國現行稅制體系的功能並不齊全:收入功能的色彩濃重,而調節的功能淡薄。不僅整個稅制體系的佈局以間接稅爲主體——來自間接稅的收入佔到了全部稅收收入的70%以上,而且,即便列在直接稅項下的個人所得稅,也實行的是主要着眼於取得收入的分類所得稅制。在以往“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政策取向下,這可能是必要的,或者說不是必須調整的。但是,在現實中的貧富差距日趨擴大、可用於調節貧富差距的手段又極其缺失的背景下,加強稅收的調節功能,建設一個融收入與調節功能於一身的“功能齊全”的現代稅制體系,已經成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當務之急。實行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申報並逐步接近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目標,從而讓個人所得稅擔負起拉近貧富差距的重任,正是爲此而走出的一步棋。此其三。


(2007-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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