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1日起實施的《外匯及外國貿易法》(修改外匯法),使外匯交易更加自由化、但爲防止國際性的逃稅行爲,同時爲確保公正徵收所得稅,法人稅和遺產稅等國內稅,制定了《有關爲確保公正徵收國內稅,國外匯出入款交易提交調書的法律》(1997年法律第110號)(國外匯出入款提交調書制度),與《修改外匯法》一樣,從1998年4月1日起實施。
法律規定客戶有向銀行提交"告知書"的義務,敬請協助。
以下是制度簡介: 一、提交"國外匯出入款調書"的交易對象 從日本向國外的匯款; 從國外匯入日本的匯款; 國外出具支票的託收、支付等。
二、「國外匯出入款提交調書制度」的三個手續(法律規定的義務) 客戶向銀行提交告知書的義務: 客戶在辦理匯出,匯入款手續時,應向銀行填寫包含姓名或公司名稱,住址等信息的告知書。由於我行提供的「外國送金依頼書兼告知書」(海外匯出匯款申請書兼告知書)、「被仕向送金領収書兼告知書」(匯入匯款領收書兼告知書)包括上述告知書的內容,我行將以客戶填寫的相關信息作爲告知書信息,代爲報送。 但根據規定的證件已進行交易時確認並通過賬戶的匯出入款,不需要提交告知書。 銀行進行客戶本人確認的義務 : 銀行接到告知書後,要覈實告知書記載的姓名,住址與客戶提交的住民票複印件,駕駛證,護照,法人登記薄等規定證件上記載的內容一致。 銀行向稅務署提交國外匯出入款調書的義務: 銀行在受理超過100萬日元的匯出入款時,要向日本當地稅務局提交記載姓名,住址,金額的國外匯出入款調書。
詳情請諮詢我行在日網點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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