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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配備保護客戶利益體制的方針
 

  根據銀行法第十三條三之二及該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之三(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起實行)等,制定如下關於分行配備保護客戶利益體制的方針,並通過分行互聯網頁等對外進行公告。

  一、保護範圍的設定及相應管理體制

  1、對象交易的設定

  中國工商銀行在日分行是中國工商銀行集團在日本唯一的營業機構,基本不存在與中國工商銀行集團內其他當地公司間發生因違背公衆利益所造成客戶利益受損的可能,因此本方針對象目前僅限於分行與客戶之間發生的各種交易。如將來出現與中國工商銀行集團內其他境外公司間發生違背公衆利益問題將個別妥善應對。

  在日分行目前辦理存款、公司貸款、貿易結算、擔保、債券投資、匯款等業務,尚未開辦投資信託、保險、股票等的營銷代理,因此暫定如下本方針對象業務類型,如發生此外的因違背公衆利益所造成客戶利益受損的案例,將個別妥善處理。

  (設定對象交易)

  (1)與貸款人之間發生的存款、外匯交易
   是否存在利用銀行優勢造成客戶利益受損的交易。
  (2)分行業務往來公司發行債券(僅限於一般公司債券)的債券買賣交易
   是否在掌握該公司內部重要信息的情況下進行債券買賣交易。
  (3)客戶業務介紹、企業收購中介
   以往未發生無此類業務,如發生此類雙方代理等的業務,應考慮存在的客戶利益受損的可能,或者因與對方的信貸業務關係等而引起的客戶利益受損的可能。
  (4)客戶信息安全管理
   是否在未取得客戶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向第三者提供客戶信息。

  2、對設定範圍內的業務信息進行集中管理的分行管理體制

  指定東京分行合規總執行負責人爲保護客戶利益管理體制的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採取上述交易信息分行集中管理的管理體制。上述(1)至(4)中所舉各項業務範圍相應具體管理方法如下所述:

  (1)由主管業務部門並同負責人管理雙邊貸款的借款人清單,主管業務部門定期向負責人報告雙邊貸款的借款人存款賬戶餘額,以及一定金額以上外匯交易應事前向負責人報告。
  (2)負責人應預先掌握所有債券買賣交易,確認有無對方內部重要信息。
  (3)應通知負責人所有有關業務。
  (4)根據客戶信息管理規則,尤其對個人信息,應執行嚴格的組織、人力及系統管理。

  二、妥善確保保護客戶利益的管理態勢

  負責人在接到上述指定交易相關信息後,向主管業務部門發出如下爲保護客戶利益應採取相應措施的指示。

  上述一/1、(1)至(4)各項業務相應具體解決辦法如下所述:

  (1)及(2)類型的業務,負責人在分析是否造成客戶利益受損後,要求主管業務部門討論停止該業務。
  (3)向客戶公開相關信息,在取得客戶同意的前提下可繼續開展,如不能取得客戶同意應停止該業務。
  (4)向第三者提供有關信息前應獲取客戶同意。

  即使發生上述外其他案例,分行發生案例在經負責人分析以後,向客戶公開信息、徵求同意、修訂交易條款、更新交易方法、停止交易等等,採取必要的爲妥善確保客戶利益的相應措施。

2014年10月
中國工商銀行東京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