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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商銀行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工商銀行博士後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是經國家人事部批准成立的,以探索金融體制改革和銀行制度創新有效途徑,研究商業銀行具有前瞻性、戰略性的重大課題,培養、吸引和使用高層次優秀人才,建設一流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爲辦站方針的科研機構。
  第二條 工作站以規範管理、嚴格要求、服務實際、大膽創新、追求卓越爲管理原則。
  第三條 工作站經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批准,獨立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
  第四條 工作站遵守中國工商銀行各項規章制度,接受中國工商銀行領導和管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工作站的領導機構爲中國工商銀行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專家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指導委員會”)和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博管辦”)。
  第六條 領導小組由行領導和總行有關部室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組長由行領導兼任;委員由有關部室負責人擔任。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審定工作站管理制度;決定研究項目;決定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規模;審定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名單;決定博士後研究人員工資、福利待遇和經費額度;審定博士後研究人員定期考覈方式和獎勵決定;對符合出站規定的博士後研究人員作出出站決定,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博士後研究人員作出退站決定;決定專家指導委員會人選;任命博管辦主任;其他應由領導小組確定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 專家指導委員會由行領導、行內專家和行外專家組成。專家指導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行領導兼任;副主任委員、委員若干。專家指導委員會的組織聯繫和協調工作由博管辦代理。
  專家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審定博士後研究人員項目研究計劃;審查博士後研究人員的項目研究報告和其他研究成果,評定其研究水平;主持博士後研究人員出站答辯,提出是否同意博士後研究人員出站的建議;其他應由專家指導委員會行使的職能。
  第八條 工作站與城市金融研究所合署辦公,博管辦設在城市金融研究所,具體負責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對外聯絡時,統一以博管辦名義進行。博管辦主任由城市金融研究所負責人兼任。
  博管辦的主要職責是:擬定工作站管理制度;擬定博士後研究人員每年度招收計劃和研究項目選題;組織實施博士後研究人員招生宣傳、筆試、面試等;提出進站候選人員名單,報領導小組審定;組織實施項目研究工作;對博士後研究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和考覈,擬定考覈結論報領導小組審定;審批博士後研究人員科研經費、差旅費等費用;其他應由博管辦行使的職能。
  第九條 博管辦爲博士後研究人員聘請指導教師,指導教師負責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學術指導和業務指導工作。指導教師應是與博士後研究項目、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博士生導師或業界專家。指導教師的報酬由工作站領導小組審定。指導教師參加工作站有關活動的差旅費、勞務費,按行內有關規定報銷。

  第三章 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

  第十條 工作站根據國家金融政策、中國工商銀行改革與發展實際,徵求專家指導委員會的意見後,提出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的博士後研究項目,報工作站領導小組審定。經審定同意後,工作站按規定填寫《企業博士後研究項目立項表》。
  第十一條 工作站每年根據擬開展的博士後研究項目,制定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計劃,報工作站領導小組覈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工作站面向國內外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每年招收一次。工作站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原則是“公開招收,嚴格考試,擇優錄取”。
  第十三條 已在國內外獲得博士學位,或即將獲得博士學位(博士培養單位出具證明,進站前能獲得博士學位),或新由其他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出站,品學兼優、身體健康,且所學專業與中國工商銀行博士後研究項目切合,年齡在35歲以下的人員,均可向工作站提出進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具備全脫產在工作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條件。工作站原則上不接受委託培養和定向培養人員。
  在職人員提出進站申請,須提交其工作單位同意其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證明材料,並徵得博管辦同意。
  第十五條 工作站對博士後研究工作申請人進行筆試和麪試。筆試採用閉卷形式,內容包含經濟學、金融學、管理學和外語等。面試主要內容爲博士後研究項目相關內容和外語口語、聽力。筆試和麪試由博管辦組織安排,報工作站領導小組審批。面試考官由專家指導委員會成員或特聘專家擔任。
  第十六條 博管辦根據申請人員筆試、面試成績,擬定錄取名單,報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七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擬招收名單確定後,將有關材料彙總,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複覈,並協助辦理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和戶口遷移等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工作站須及時發送進站通知書。被錄用的博士後研究人員收到進站通知書後,應按時向工作站報到。無特殊原因逾期兩週未能報到者,按自動放棄處理。

  第四章 博士後研究人員管理

  第十九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後,視同中國工商銀行員工管理,應遵守中國工商銀行及工作站有關規章制度。
  第二十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後,須與工作站簽訂《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協議書》,明確在站期間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應制定詳細的博士後課題研究計劃,由博管辦初步審查,經專家指導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每半年應就其課題進展和研究工作向博管辦作一次書面彙報。
  博管辦每半年對博士後研究人員進行定期考覈。考覈結果報領導小組審定,存入博士後研究人員個人檔案。考覈成績優良的,工作站予以獎勵。
  第二十三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批准後,工作站可終止其研究工作,對其作退站處理,同時停止支付各項經費和有關福利待遇:
  (一)定期考覈不合格的;
  (二)違反有關規章制度,受警告以上行政處分的;
  (三)無故曠工連續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一個月以上的;
  (四)長期患病難以完成研究項目的;
  (五)出國逾期不歸超過一個月的;
  (六)無特殊原因,沒有按期完成科研工作計劃的;
  (七)其他情況應予退站的。
  第二十四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不得申請到國外做博士後研究工作或進修。如因研究工作需要,經工作站領導小組批准,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博士後研究人員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短期學術交流活動。
  第二十五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限一般爲2年。提前完成博士後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由工作站審定後,經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批准可提前出站。確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長在站期限的,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半年,並須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六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戶口落在工作站所在地。博士後研究人員的人事關係和組織關係落在中國工商銀行總行。

  第五章 經費、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條 工作站爲非在職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相當於中國工商銀行招聘的具有博士學位正式員工薪金水平的工資待遇。
  第二十八條 工作站爲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每人每年不超過2萬元的項目經費。項目經費主要用於購買圖書資料、參加國內學術會議、發表科研論文等項支出。博管辦負責審覈博士後研究人員項目經費的使用情況。博士後研究人員出差費用經博管辦審覈後,按規定報銷。
  第二十九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可按規定申請國家設立的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博管辦按國家博士後科學基金會的要求對所申請的博士後科學基金進行管理。
  第三十條 工作站爲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條件。工作站提供週轉住房,爲住房配備必要的傢俱用品。博士後研究人員須支付住房租金、水電費、燃氣費、取暖費、電話費、管理費、衛生費等費用。
  第三十一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子女入托、入學等事宜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
  第三十二條 工作站按有關規定爲非在職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住房公積金和辦理各種保險,醫療費用和醫療保險按行內員工標準辦理。

  第六章 出站管理

  第三十三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前應完成所承擔研究項目的研究工作,並符合工作站對科研成果的考覈要求。博士後研究人員應對在站期間的研究工作(包括主要研究成果、獲獎情況、論文著作發表情況)和工作表現進行全面總結,形成工作總結和課題研究報告,經博管辦初審(預答辯)通過後,由專家指導委員會組織正式出站答辯。初審(預答辯)不合格者,不能參加出站答辯,並作延期出站處理。
  第三十四條 專家指導委員會主持博士後研究人員出站答辯,對博士後研究人員研究成果的學術水平、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方面進行評價,提出是否同意其出站的意見(簡稱“答辯委員會決議”),報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對不同意答辯委員會決議的博士後研究人員,領導小組應另行組織答辯。對再次答辯不通過的,作退站處理。
  第三十五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總結及博管辦審覈意見、答辯委員會決議、領導小組意見歸入博士後研究人員個人檔案。
  第三十六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出站,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
  中國工商銀行可按雙向選擇的原則擇優錄用出站的博士後研究人員。
  第三十七條 工作站按有關規定爲出站人員準備出站材料,將有關材料彙總,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理工作分配和戶口遷移等有關手續。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出站以前應按規定繳清住房租金、水電費、燃氣費、取暖費、管理費、衛生費等費用,並及時退出週轉住房。工作站在博士後研究人員辦理出站手續之後,應及時將博士後研究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和各種保險關係轉移至新的工作單位。
  第三十八條 工作站可根據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申請,按照國家專業技術職務和博士後工作的有關規定,受理其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第七章 研究成果管理

  第三十九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研究成果按照國家知識產權法和有關規定,公正、合理地處理其權益歸屬:
  (一)博士後研究人員由工作站提出研究項目、提供項目經費和日常經費,博士後研究人員主要在本站完成研究工作的,其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歸我行所有。
  (二)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單獨或合作發表的有關博士後研究課題的科研論文、著作,在博士後研究人員姓名前,應加署“中國工商銀行博士後科研工作站”。
  第四十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應按照國家規定和中國工商銀行的有關制度,保守中國工商銀行和博士後研究成果中的祕密,違者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博士後研究人員在本站期間發表研究成果,或通過參加會議、接受媒體採訪等方式進行成果交流,均需事先經博管辦批准,執行中國工商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修改。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2018-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