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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糾紛多元化解
 

  場景:某位客戶信用卡已多次逾期,但因經濟困難無法償還欠款。髮卡銀行多次對客戶進行催收,客戶均表示無力還款。客戶前往髮卡機構網點與銀行協商還款,但只能償還本金,要求利息全免。因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客戶便稱網上有人可以幫他去找銀行減免所有息費。銀行工作人員向客戶普及網上代理投訴的風險隱患,並建議客戶通過調解機構進行調解。

  一、什麼是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與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佈《關於全面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明確了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並對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案件範圍、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工作流程等作出規定。規定平等民商事主體之間因金融業務產生的合同和侵權責任糾紛,可以向金融糾紛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二、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特點
  1.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是在金融消費者自願的前提下,由第三方機構通過調解等方式化解糾紛。
  2.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能夠更高效解決金融消費者疑難問題。對於複雜、未能達成一致的糾紛問題,在司法訴訟途徑之外,通過調解等非訴方式解決。
  3.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能夠基於金融消費者個性化需求提供多樣化解方案。

  三、非法代理投訴的危害
  危害一:個人信用記錄有污點。如輕信非法中介拒絕還款,很可能因逾期產生不良信用記錄,致使個人信用受損。
  危害二:存在個人信息泄露隱患。非法中介在代理投訴時會要求消費者提供包括卡號、身份證、手機號、家庭地址等個人敏感信息,可能造成個人信息被泄露或被非法利用的風險。
  危害三:糾紛解決受到阻礙。非法中介通過編造或扭曲事實進行惡意投訴,或唆使消費者採取拖延償還欠款的方式,違背誠信甚至突破法律底線,阻礙糾紛通過正規渠道正常解決,還會導致消費者要承擔更多逾期息費的後果。

  四、金融糾紛處理渠道
  1.如消費者在購買銀行產品或接收服務中發生糾紛的,可直接向金融機構投訴反映。
  2.如消費者未能與金融機構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可通過向金融消費糾紛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3.通過投訴、調解仍不能解決民事糾紛的,可根據合同約定,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溫馨提示:理性消費,量入爲出,依法理性維權。


(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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