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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質押式回購委託協議指引》
 

各證券公司會員:
 
  爲配合債券回購交易制度改革,我會組織業內起草了《債券質押式回購委託協議指引》。經中國證監會覈准,現予發佈,2006年5月8日起實施,請參照執行。   
中國證券業協會

  二○○六年二月六日
  甲方(投資者):_____乙方:_____證券公司_____營業部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聯繫地址: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固定、移動電話):聯繫電話:
  資金賬戶:____________
  (賬 號:____________)
  證券賬戶:_____________
  (滬市代碼:___________
  深市代碼: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規則等的規定,甲乙雙方就甲方委託乙方辦理證券交易所市場實施標準券制度的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以下簡稱“回購交易”)及相關事宜,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釋義和定義
  第一條 除非本協議另有解釋或說明,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以下含義:
  (一)債券: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可進行回購交易的券種;
  (二)回購交易:是指將債券質押的同時,將相應債券以標準券折算比率計算出的標準券數量爲融資額度而進行的質押融資,交易雙方約定在回購期滿後返還資金和解除質押的交易。其中,質押債券取得資金的投資者爲“融資方”;“融資方”的對手方稱爲“融券方”。
  (三)回購交易期間:是指自回購交易成交當日(T日)起,至回購到期日(L日)止的期間;
  (四)正回購:是指融資方以持有的債券作足額質押,獲得一定期限的資金使用權的回購交易行爲;
  (五)逆回購:是指融券方暫時放棄資金的使用權,並於回購到期時收回融出資金並獲得相應利息的回購交易行爲;
  (六)標準券:是指由不同債券品種按相應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確定可利用回購交易進行融資的額度;
  (七)質押券:是指融資方結算參與人根據融資方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有關規定,以融資方結算參與人的名義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交的作爲質押物的債券;
  (八)欠庫:是指質押券不足的情形;
  (九)套做:是指融資方在正回購交易期間內,使用回購融入的資金重複買入債券並再進行正回購交易的操作方式;
  (十)證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十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是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二章 聲明和保證
  第二條甲方向乙方作如下聲明:
  (一)甲方具有相應合法的回購交易主體資格,不存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則等禁止或限制其投資證券市場的情形;
  (二)甲方自願遵守有關回購交易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則等的規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定;
  (三)甲方已閱讀《債券回購交易風險提示書》和本協議所有條款,準確理解其含義,清楚認識並願意承擔回購交易風險,並接受本協議的約束。
  第三條 乙方向甲方做如下聲明:
  (一)乙方是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具有相應的回購交易業務資格;(二)乙方具有辦理回購交易的必要條件,能夠爲甲方進行回購交易提供相應的服務;
  (三)乙方遵守有關回購交易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則等的規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定。
  第四條 甲方向乙方做如下保證:
  (一)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和證券賬戶內的債券來源合法;
  (二)證券賬戶內的債券在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交前未進行質押或存在其它權利瑕疵;
  (三)在回購交易期間不撤銷指定交易或轉託管;
  (四)在回購交易期間出現透支或欠庫時,能夠及時提供等值資金或債券以補足。

  第三章委託事項
  和雙方權利義務
  第五條 甲方委託並授權乙方按相關業務規則辦理債券登記、託管、交易、清算、交收、提交或轉回質押券以及其他與回購交易有關的事項,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和授權。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一)甲方享有如下權利1、使用自有資金賬戶的資金和證券賬戶的債券進行回購交易;
  2、獲得回購交易融入的資金或獲得相應的利息;
  3、向乙方或通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查詢系統查詢回購交易的相關信息;
  4、本協議約定的等其他權利。
  (二)甲方承擔如下義務1、對所提交的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人授權委託書、股東賬戶卡以及其他文件、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並且在上述文件、材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乙方;
  2、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協議相關條款,按時、足額向乙方繳納交易費用、佣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3、妥善保管法人營業執照、印章等各種身份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妥善保管回購交易所使用的各種密碼;4、本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乙方享有如下權利1、辦理回購交易時,要求甲方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
  2、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協議相關條款約定,向甲方收取交易費用、佣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3、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二)乙方承擔如下義務1、本着誠實信用原則爲甲方辦理委託事項;
  2、爲甲方建立回購交易明細賬,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詢申請;
  3、本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回購交易
  第八條 提交質押券
  (一)甲方在回購交易前應委託並授權乙方按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以乙方名義將相應債券作爲質押券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進行申報提交,並以乙方名義與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建立質押關係。
  (二)甲方委託乙方提交質押券的,須向乙方提交《質押券提交申請表》,《質押券提交申請表》須填寫證券賬戶、提交品種及數量、提交日期等,並經甲方有效簽署。
  (三)乙方收到《質押券提交申請表》後,有權對甲方的質押券提交申請進行審查,並對甲方證券賬戶債券餘額檢查。乙方審查和檢查無異議的,乙方應根據甲方申請的時間、品種、數量等及時辦理,並將辦理結果及時通知甲方。
  (四)質押券擔保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甲方證券賬戶發生的回購交易到期購回款、利息、違約金及處分質押券所產生的全部費用等。
  第九條 回購交易申請和審查(一)甲方申請進行回購交易的,須向乙方提交《債券回購交易申請表》。《債券回購交易申請表》須填寫申報類型、資金賬戶名稱、資金賬號、證券賬號、回購品種及代碼、回購手數、回購價格、回購交易委託日期及回購到期日、回購用途等,並經甲方有效簽署。
  (二)乙方收到《債券回購交易申請表》後,有權對甲方的回購交易申請進行審查,並確定甲方債券回購交易的最大融資額度。乙方審查無異議的,乙方應根據甲方申請的時間、品種、數量及價格等及時辦理,並將辦理結果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條 經乙方審查,甲方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拒絕受理甲方的回購交易申請:
  (一)《債券回購交易申請表》填寫錯誤或未有效簽署的;
  (二)資金賬戶內的資金或證券賬戶內的債券不足的;
  (三)用於回購交易的債券在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交前,已進行質押或存在其他權利瑕疵的;
  (四)涉及刑事訴訟或重大民事訴訟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則等規定、乙方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定或本協議有關條款約定的。
  第十一條 經乙方審查,甲方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拒絕受理甲方的回購套做申請:
  (一)資金頭寸緊張,不能保證隨時補足資金或債券的;
  (二)回購套做倍數或規模超過乙方有關限制,或數額巨大、風險程度明顯超過其自身承受能力的;
  (三)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則等的規定、乙方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定或本協議有關條款約定的。
  第十二條 正回購(一)甲方申請正回購的,乙方根據甲方的委託,通過交易系統做買入申報操作。
  (二)除去已交付的質押券外,甲方還應根據乙方關於回購交易的相關規定,在證券賬戶內託管足夠的債券或在資金賬戶內留存足夠的資金,以保證甲方在回購交易期間不發生欠庫;乙方有權將該等追加託管的債券作爲質押券向登記結算公司交付,無須甲方再次提交《質押券提交申請表》;
  (三)甲方發生欠庫(欠庫發生日爲T日)的,須在”T +1”日予以補足;
  (四)甲方在回購交易期間內如有質押券到期兌付,甲方須及時提供其他債券進行替換,由乙方根據登記結算公司相關規定,通過先轉入後轉出的方式,用該等債券將擬兌付的質押券或已經兌付的本息換出。根據有關規定,在擔保期間,不支付本條前述款項的利息。
  第十三條甲方申請逆回購的,乙方根據甲方的委託,通過交易系統做賣出申報操作,並即時凍結甲方資金賬戶內的相應資金。
  第十四條在回購到期之日,甲方可以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規則的規定,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申報轉回質押券,將其賣出償還回購到期款。必要時,乙方有權採取凍結轉回質押券賣出款項等措施,以確保當日交收。
  在正回購到期後,經乙方審覈同意後,甲方也可以通過乙方當日做一筆新的正回購予以延續。
  第十五條其他約定:
  (一)甲方委託乙方提交質押券、申請正回購的,須以櫃檯委託方式進行;(二)甲方的回購交易是否成交以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結算數據爲準;(三)回購交易成交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撤銷或變更回購交易的數量、價格和期限等;
  (四)甲方應自行掌握回購到期日期,乙方在回購到期日前並無提醒甲方的義務。

  第五章 回購清算和交收
  第十六條甲方應在資金賬戶內存入足夠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或在證券賬戶內託管足夠的債券,並按時、足額履行交收義務。
  第十七條乙方應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規則的規定和本協議約定,以自己的名義與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進行集中清算交收,並及時辦理與甲方之間的清算交收。
  第十八條 甲方對成交和清算交收有異議的,須在成交後三個交易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乙方質詢,否則視爲甲方確認成交和清算交收結果,乙方不承擔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

  第六章 違約處理與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協議雙方須嚴格、全面履行本協議相關條款,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除法律規定或本協議約定可以免責的以外,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甲方違反本協議相關條款約定的,乙方有權採取警告、責令改正、中止協議等措施;對造成乙方實際損失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要求賠償,賠償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相應款項、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和追索費用等。
  第二十一條 如甲方違反本協議相關條款約定,使乙方受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處罰或處理的,乙方有權對甲方進行相應處罰或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甲方違反本協議第十二條第(三)款約定,發生欠庫(欠庫發生日爲T日)且逾期未補足的,乙方有權自“T+1”日凍結甲方與欠庫等額的資金或證券,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甲方承擔,甲方不得提出異議。乙方有權在欠庫期間按日(含法定假日)向甲方計收、劃扣違約金。違約金按下列公式計算:每日違約金=質押券欠庫量等量金額×1‰。
甲方在回購交易期間補足欠庫及違約金的,乙方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第二十三條 甲方行爲構成融資回購業務應付資金交收違約,乙方有權按照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相關規則的規定進行處理,並自違約之日起按相關規則的規定向甲方收取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甲方應在融資回購業務應付資金交收違約後的第一個交易日內乙方規定的時點前,支付融資回購業務應付資金及違約金。甲方未支付融資回購業務應付資金及違約金的,乙方有權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足額可供處分的質押券並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申報。有關質押券的處置方式和程序以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相關規定爲準。經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審覈同意後,乙方也可以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控制範圍內代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處置質押券。
  在融資回購業務應付資金交收違約後的第一個交易日乙方規定的時點前,甲方應向乙方具體指定違約所涉及的證券賬戶,以及可供處置的質押券明細(質押券種類、數量和處置順序);甲方指定質押券不足或逾期未指定的,乙方有權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申報違約對應的證券賬戶、質押券種類、數量和處置順序,並有權根據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規定,對甲方名下違約的證券賬戶,拒絕接受其轉回質押券申報及被再用於融資回購交易。甲方指定錯誤或未指定不影響登記結算公司按照有關規則處置質押券,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甲方在融資回購業務應付資金交收違約後的一個交易日內支付融資回購業務應付資金及違約金的,乙方可以向證券結算公司申報轉回質押券。
  第二十五條 甲方可供處分的質押券處分所得不足以彌補其相關未支付融資回購業務應付資金、利息、違約金及處分質押券產生的全部費用等款項,導致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採取扣取乙方自營證券等繼續追索措施,給乙方造成實際損失的,乙方有權對甲方證券賬戶內的其他證券採取扣取等措施繼續追索。
在扣取證券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如果甲方補足上述不足款項,乙方將返還扣取的證券,否則,從第三個交易日起,乙方有權變賣扣取的款項,以變賣款抵補前款所述款項。由此造  成的一切後果均由甲方承擔,甲方不得提出異議變賣所得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部分,乙方有權繼續向甲方追索。
  第二十六條 甲方違反本協議相關條款約定,導致本協議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應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未按照甲方的委託進行回購交易或結算,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賠償。甲方要求乙方賠償的,不影響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按其業務規則進行結算。
  第二十八條協議雙方均有保守祕密的義務,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對外披露、透露或提供與本協議有關的信息或內容。違反本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要求查詢或要求提供與本協議有關內容的,不受前款約束。

  第七章 免責條款
  第二十九條 因出現火災、地震、瘟疫、社會動亂等不能預見、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現無法控制和不可預測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等異常事故,或因本協議生效後新頒佈、實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則或政策等因素,導致協議任何一方不能及時或完全履行本協議的,其相應責任應予免除。
  第三十條 遭受不可抗力、異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變化的一方應在遭受不可抗力、異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變化後儘快通知另一方,雙方應積極協調善後事宜。

  第八章 法律適用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一條 有關本協議的簽署、效力和爭議解決等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章、規則。本協議簽署後,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規則修訂的,應按新修訂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則辦理,但本協議其他內容及條款繼續有效。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則的規定,如需修改或增補,修改或增補的內容由乙方在其營業場所內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內不提出異議,則公告內容即成爲本協議組成部分。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執行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雙方同意採取以下第___種方式解決。
  (一)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二)向______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企業債券回購交易按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甲乙雙方於本協議生效前所作的宣傳、廣告、說明、承諾、證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條件,無論是否已經協議各方口頭或書面確認,均以本協議相關條款爲準。
  第三十六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並另行簽署補充協議。協商不一致或未簽署補充協議之前,仍按本協議相關條款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協議之補充協議及附件均爲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撤銷證券賬戶或雙方協議解除本協議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九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本協議書於____年___月__日簽訂

債券回購交易風險提示書

尊敬的投資者:

  爲了使您更好地瞭解債券回購的風險,根據有關證券交易法律、法規、規章、規則,特提供本風險提示書,請認真詳細閱讀,慎重決定是否進行債券回購。投資者從事債券回購存在如下風險:
  1、由於國家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以及周邊國家、地區宏觀經濟環境和周邊證券市場的變化,以及由於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則發生變化,可能引起證券市場價格波動,並可能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2、由於無法控制和不可預測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等可能導致證券交易系統非正常運行甚至癱瘓,可能導致投資者的交易委託無法成交或無法全部成交,並可能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3、根據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業務規則以及關於結算風險管理的相關規定,在債券回購的結算過程中,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有可能依照有關業務規則或約定處置質押券,並有可能間接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4、其他風險,包括由於證券公司內部控制不嚴導致的違法違規風險或違約風險、技術風險、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和投資者操作不當導致的風險等等,均可能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特別提示:本公司敬告投資者,應當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認真制訂回購交易策略,尤其是當投資者進行回購套做時,應當清醒地認識到回購套做蘊涵着更大的風險。
  由上述可見,債券回購存在着一定的風險,您在進行證券交易時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虧損的風險。本風險提示書並不能揭示從事債券回購的全部風險及證券市場的全部情形。您務必對此有清醒的認識,認真考慮是否進行債券回購交易。


(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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