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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交易結算保證金集中保管操作細則
 
第一條 爲防範債券交易達成後未來結算違約的風險,建立履約保障機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相關主協議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保證金集中保管,是指經債券交易雙方約定,爲提升其履約信用,將其用於向交易對手方提交履約保證的資金存放於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央結算公司),在相關交易結算未完成前委託中央結算公司予以凍結和保管的行爲。
  第三條 中央結算公司根據結算成員自願原則,爲結算成員提供保證金集中保管服務,集中保管的保證金全額存入中央結算公司在中國人民銀行的賬戶中。
  第四條 結算成員在接受中央結算公司提供集中保管保證金服務前,應與中央結算公司簽署《保證金(券)保管協議》,並在中央結算公司開立債券交易結算履約金專戶(以下簡稱專戶)。
  第五條 結算成員開立專戶所用的名稱應與其在中央結算公司開立債券賬戶的名稱一致,開立專戶時,還應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供以下資料:
  (一) 法定代表人授權書(見附件1);
  (二)債券交易結算履約金專戶開戶申請(見附件2);
  (三)債券交易結算履約金專戶預留印鑑卡(見附件3);
  (四)經辦人身份證明覆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第六條 甲乙類結算成員印鑑卡中指定返還保證金的資金匯路(以下簡稱指定匯路)應與其接收中央結算公司劃撥債券兌付資金的匯路一致。如乙類成員是通過其清算代理行接收兌付資金的,可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供其自身在開戶行的資金匯劃路徑。丙類結算成員的指定匯路爲其自身在開戶行的資金匯劃路徑。
  第七條 如印鑑卡中的內容發生變化,結算成員應及時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交《債券交易結算履約金專戶預留印鑑卡變更通知》(見附件4)及變更後的印鑑卡(同附件3)。
  第八條 中央結算公司審覈開戶資料無誤並開立專戶後,向結算成員出具《債券交易結算履約金專戶開戶確認書》(見附件5)。
  第九條 集中保管的保證金在專戶中記載。專戶中所記載的保證金及其孳息歸專戶持有人(即專戶名稱所標明的結算成員)所有。
  第十條 中央結算公司無權動用專戶中的資金,同時也不對專戶提供透支和墊付。中央結算公司對專戶餘額及其變動情況保密,但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相關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專戶中存放的保證金分爲保證、待處置及可用三種賬務處理狀態,專戶餘額爲處於這三種狀態下資金餘額的總和。保證:記錄結算成員提交的爲已生成的結算合同設置履約保障而被暫時凍結的保證金餘額,可追加但不可動用。待處置:記錄由於結算失敗或其它合法需要而等待處置的保證金餘額,按照事先約定程序或法定程序處理。可用:記錄可用於返還及結算成員提交準備用於債券交易結算履約的資金餘額。
  第十二條 結算雙方約定提交保證金的,提交方應於結算合同生成日(含保證金追加日)在專戶中備有足額資金用於提交保證金。結算成員在向專戶存入保證金時,應在匯款附言中註明保證金字樣。
  第十三條 保證金在履行保證期間,結算雙方均不可動用。正常情況下,相關結算合同成功履行後,中央結算公司在相關主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即按照指定匯路主動返還,結算成員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四條 結算雙方在成交日或次一工作日或保證金追加日向中央結算公司已發送或已確認相關結算指令並生成結算合同的,中央結算公司將逐筆檢查結算成員專戶中可用資金餘額是否足額,如足額,則將相應金額從可用轉入保證狀態;如不足,待結算成員在當日日終前將所缺資金補足後,中央結算公司再按上述流程處理。如日終仍不足,則結算合同失敗。
如追加日日終所追加的保證金不足,追加保證金所對應的原合同隨即失敗,中央結算公司同時將對應原合同已處於保證狀態的保證金轉入待處置狀態,等待處理指令。
  第十五條 對於使用券款對付結算方式的,在結算日隨着結算合同的成功履行,中央結算公司將實時對相應的保證金予以解凍,從保證狀態轉爲可用狀態。對於16:00之前解凍的保證金,中央結算公司於當日返還;對於16:00之後解凍的的保證金,中央結算公司將於次一工作日日初返還。
  第十六條 對於使用見券付款或見款付券結算方式的,在結算日簿記系統顯示結算合同履行成功,但其相應的保證金仍處於保證狀態,中央結算公司將於次一工作日日初解凍並返還。但如果收款方於結算日日終仍未收到結算資金的,可按以下流程處理:
  (一)收款方應於當日17:00至18:00將《暫不解凍(押)保證金(券)通知》(見附件6)傳真至中央結算公司,中央結算公司將繼續凍結結算雙方相應保證金,直至次一工作日14:00;
  (二)對次一工作日14:00前收款方將《解凍(押)保證金(券)通知》(以下簡稱《解凍通知》,見附件7)傳真至中央結算公司的,中央結算公司則解凍結算雙方相應保證金並返還;對14:00後收款方將《解凍通知》傳真至中央結算公司的,中央結算公司則將結算雙方相應保證金解凍,儘可能但不保證當日完成相應保證金的返還;
  (三)若收款方至次一工作日17:00仍未向中央結算公司發送《解凍通知》的,中央結算公司則繼續凍結結算雙方相應的保證金。
  第十七條 如結算合同失敗(包括合同生成日、追加日及結算日),中央結算公司則將結算成員已進入保證狀態的保證金轉爲待處置狀態,等待處理指令。中央結算公司以結算雙方達成一致的書面處理意見、仲裁或訴訟最終結果爲處理依據,對結算成員專戶中處於待處置狀態的保證金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八條 中央結算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和相關的計息規定於結息日對結算成員的專戶計付保證金利息。應計利息記入結算成員專戶並滾入本金。應計利息定期返還。
  第十九條 在結算成員書面要求中央結算公司不必對其已完成履約保證的保證金主動返還的情況下,結算成員對專戶中處於可用狀態的資金需要調回時,應向中央結算公司發送《資金調回指令》(見附件8)。調回應計利息時亦同。
  《資金調回指令》應按格式要求正確填寫並傳真至中央結算公司,中央結算公司審覈無誤後,根據指令要求將相應款項按照結算成員的指定匯路劃出。
  第二十條 中央結算公司定期向結算成員郵寄專戶對賬單。
  第二十一條 結算成員需要註銷專戶時,應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交《債券交易結算履約金專戶銷戶申請》(見附件9)。中央結算公司在其專戶餘額爲零後,辦理相關銷戶手續,並向結算成員出具《債券交易結算履約金專戶銷戶確認書》(見附件10)。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中央結算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05年6月15日起開始實施。

(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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