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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中央國庫現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公開市場一級交易商,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爲深化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國庫現金的使用效益,國務院批准財政部開展中央國庫現金管理。爲規範中央國庫現金管理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了《中央國庫現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深化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規範中央國庫現金管理行爲,提高國庫現金的使用效益,並加強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協調配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國庫現金,是指財政部在中央總金庫的活期存款。中央國庫現金管理(以下簡稱國庫現金管理),是指在確保中央財政國庫支付需要前提下,以實現國庫現金餘額最小化和投資收益最大化爲目標的一系列財政管理活動。
  第三條 國庫現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相統一的原則,從易到難、穩妥有序地開展。
  第四條 國庫現金管理的操作方式包括商業銀行定期存款、買回國債、國債回購和逆回購等。在國庫現金管理初期,主要實施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和買回國債兩種操作方式。
  第五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財政部主要負責國庫現金預測並根據預測結果制定操作規劃,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監測貨幣市場情況,財政部與中國人民銀行協商後簽發操作指令;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具體操作。
  第六條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在明確相關職責分工的前提下,建立必要的協調機制,包括季度、月度例會制度以及在每期操作之前進行必要的溝通。

  第二章 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操作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是指將國庫現金存放在商業銀行,商業銀行以國債爲質押獲得存款並向財政部支付利息的交易行爲。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期限一般在1年(含1年)以內。
  第八條 國庫現金管理定期存款操作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業務系統”,面向國債承銷團和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中的商業銀行總行公開招標進行。
  第九條 每期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招標前,財政部依據月度例會擬定的計劃,經與中國人民銀行協商後簽發操作指令,操作指令包括招標方式、招標時間、招標金額、存款期限等要素。中國人民銀行於招標日的三個工作日前,按照財政部操作指令以“中央國庫現金管理操作室”名義向社會發布招標信息。
  第十條 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招標結束當日,中國人民銀行以“中央國庫現金管理操作室”名義向社會公佈經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確認的招標結果,包括總投標金額、中標利率、實際存款額等。
  第十一條 爲保證中央國庫現金安全,國庫現金管理存款銀行(以下簡稱存款銀行)在接受國庫存款時,必須以可流通國債現券作爲質押,質押國債的面值數額爲存款金額的120%。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債券市場的變化情況調整質押比例。
  第十二條 財政部依據國庫現金定期存款招標結果,向中國人民銀行開具“中央預算撥款電匯憑證”,該憑證爲劃款指令。中國人民銀行於招標次一工作日,在足額凍結存款銀行用於質押的國債後,根據劃款指令向存款銀行劃撥資金。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向存款銀行劃撥資金後,負責向財政部提供存款證明,存款證明應當記錄存款銀行名稱、存款金額、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十四條 在國庫現金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期限內,中國人民銀行定期監測存款銀行質押國債的市值變化,督促存款銀行確保質押足額。
  第十五條 國庫現金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到期後,存款銀行應按照約定將存款本息劃入中央總金庫,款項入庫時,存款證明自動失效,同時,存款銀行質押的國債相應解凍。存款銀行未將到期定期存款本息足額劃入中央總金庫的,中國人民銀行在催繳差額本息款項的同時,對存款銀行收取罰息。
  第十六條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與存款銀行簽定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年度主協議,進一步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不得扣劃、凍結國庫現金商業銀行定期存款。

  第三章 買回國債操作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買回國債,是指財政部利用國庫現金從國債市場買回未到期的可流通國債並予以註銷或持有到期的交易行爲。
  第十九條 買回國債操作由財政部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面向記賬式國債承銷團公開進行。中國人民銀行觀察員在招標現場觀察。
  第二十條 每期買回國債招標,財政部提前五個工作日向社會發布招標信息,包括招標方式、招標時間、買回國債的期限、品種等要素。
  第二十一條 買回國債招標結束當日,財政部向社會公佈經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確認的招標結果,包括總投標額、買回國債價格、實際買回額等。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依據買回國債招標結果,以及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國債公司)對買回國債的凍結成功信息,向中國人民銀行開具“中央預算撥款電匯憑證”,該憑證爲劃款指令。中國人民銀行於招標次一工作日,根據劃款指令向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支付買回國債資金。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在中央國債公司設立乙類債券賬戶,用於記錄買回國債的債權。財政部交付買回國債資金後,即擁有買回國債的債權,並根據需要註銷或繼續持有買回國債。
  第二十四條 買回國債操作應按照品種結構合理、規模適當的原則進行,以有利於國債市場穩定發展。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市場機構參與國庫現金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在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操作中,存款銀行出現以下行爲,財政部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後果嚴重程度,給予警告、勸退、直至解除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協議關係。
  (一)出現重大違法違規情況或財務惡化;
  (二)進行嚴重不正當投標;
  (三)不能按照規定提供足額的質押國債;
  (四)不能及時將到期存款本息足額繳入國庫;
  (五)其它妨害國庫資金安全的行爲。
  第二十七條 在買回國債操作中,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出現以下行爲,財政部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後果嚴重程度,給予警告、勸退、直至解除記賬式國債承銷協議關係:
  (一)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一)、(二)及(五)款行爲;
  (二)不能按時足額向財政部交付賣出的國債額度。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參與國庫現金管理操作的市場機構須在財政部預留印鑑。
  第二十九條 國庫現金管理操作涉及的賬務處理,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和程序執行。
  第三十條 國債回購、逆回購等其它國庫現金管理操作方式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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