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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寶玉石首飾行業自律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辦法
 

  第一條 爲了維護我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市場秩序,加強產品質量的自律監督檢查,規範經營行爲,保護生產、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標準與《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自律公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珠寶玉石首飾生產、加工、經營、檢測鑑定,以及有關活動的個人、企事業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寶玉石協會負責全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自律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並邀請各地方珠寶協(商)會配合、協助產品質量自律監督檢查的工作。

  第四條 珠寶玉石首飾行業自律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領導、授權與監督。

  第五條 珠寶玉石首飾行業自律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

  第六條 組織機構:中國寶石協會設立行 業自律工作組負責領導、組織全國珠寶玉石首飾產品質量自律監督檢查工作,由中國寶玉石協會鑑定評估專業委員會、國家珠寶玉石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負責落實。並制定每次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方案和實施細則。

  第七條 成立若干市場檢查抽樣小組,由全國各地有關珠寶協(商)會、檢測鑑定機構和有關專家組成,並邀請相關的地方政府官員參加,負責領導和監督。被檢查地區至少有一名專家參加,抽取樣品進行重新編號、登記和封存。檢查抽樣人員不參與檢測鑑定工作。

  第八條 成立若干檢測鑑定小組,由全國有關檢測鑑定機構和有關專家組成,被檢查地區至少有一名專家參加,鑑定小組人數一般5名或7名。檢測鑑定人員不參與市場抽樣工作。工作完成後檢測鑑定小組向中國寶玉石協會鑑定評估專業委員會、國家珠寶玉石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提交工作報告,經審議後,報中國寶玉石協會行業自律工作組。

  第九條 行業自律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結果由中國寶玉石協會負責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和進行行業內部公告。

  第十條 行業自律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方式:

  1.全國普查:是指對所有珠寶玉石首飾的全國檢查或對某一類首飾(例如:鑲嵌鑽石首飾、翡翠首飾等)的全國檢查。檢查地區(城市)、商(廠)家、樣品抽取均用隨機抽樣的方法決定。檢測方式:盲檢。
  2.專項檢查:是指對某一地區或某一經營、生產加工企業的珠寶玉石首飾產品的檢查,以及對某一檢測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證書的檢查。
  3.檢查次數和時間:每年在適當的時間進行一次全國普查,根據情況進行相應的專項檢查。

  第十一條 檢測鑑定的依據是國家頒佈的有關標準。

  第十二條 所有抽取的樣品均封樣後由鑑定小組在指定的具有合格資質的檢測鑑定機構進行檢測鑑定。

  第十三條 行業自律工作的費用:由每次被檢查企業分攤,有關檢測鑑定機構免費提供檢測鑑定所需的儀器設備,不足部分由中國寶玉石協會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問題處理:凡是在檢查中認爲不合格的產品和不合格的鑑定證書均交由國家行政執法部門處理。同時,中國寶玉石協會對認定爲不合格產品和不合格鑑定證書處理辦法如下:

  1.凡是產品質量和鑑定證書有問題的進行批評教育、通過批評、通報警告等處理;
  2.產品質量和鑑定證書問題特別嚴重的查清問題後撤消會員資格、進行媒體曝光等處理。

  第十五條 對檢查鑑定結果有疑義的自接到檢查鑑定結果通知書15日內可以向國家行政執法部門提出複檢申訴。

  第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中國寶玉石協會。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全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自律工作會議討論通過,自2003年4月1日起執行。


(200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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