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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券折算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控制證券交易所回購交易的風險,維護投資者的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證券交易所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用以進行回購交易的國債、企業債和其他債券。本辦法所稱“回購交易”特指利用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實行標準券制度的回購品種進行的回購交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標準券”是由不同債券品種按相應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確定可利用回購交易進行融資的額度。
  第四條 標準券折算率指一單位債券所能折成的標準券代表的金額與一單位債券的面值之比。
  第五條 除下列情況外,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每星期三收市後根據“標準券折算率計算公式一”(見附件1)計算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債券品種(該星期新上市的債券除外)在下一個有交易安排的星期(有交易安排指該星期至少有一個交易日未休市,以下簡稱適用星期)分別適用的標準券折算率。
  (一)如果該星期三休市,則在該日之前的交易日中,距該日最近的一個交易日收市後,計算各債券品種在適用星期適用的標準券折算率;
  (二)對於已上市但在相應證券交易所從未發生集中競價交易的債券品種,按照“標準券折算率計算公式二”(見附件2)計算。
  (三)經商證券交易所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計算結果進行修正。前款所稱“市場情況”包括出現相關重大政策變化以及單一證券賬戶或者某些關聯證券賬戶過度集中持有某一債券品種等情形。
  第六條 對於新上市債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最遲在新上市債券上市前一日,按照“標準券折算率計算公式二”(見附件2)計算該品種債券上市日(含當日)至適用星期適用的標準券折算率。但是,經商證券交易所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對計算結果進行修正。
  第七條 標準券折算率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所在計算當日日終分別通過各自通信系統、網站聯合發佈。
  第八條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會同證券交易所修改標準券折算率計算公式,調整公佈時間。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會同證券交易所及時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如未特別指明,本辦法所稱“證券交易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附件1:
  標準券折算率計算公式一
  國債標準券折算率=上期平均價×(1-波動率)×97%÷(1+到期平均回購利率÷2) ÷100。
  企業債及其他債券標準券折算率=上期平均價×(1-波動率)×94%÷(1+到期平均回購利率÷2) ÷100。
  其中:
  1、上期是指:
  (1)對於當日(T日)之前(含當日)集中競價交易超過5個交易日(含5個交易日)的債券品種,上期爲該品種債券當日之前有發生集中競價交易的最近5個交易日(含當日);
  (2)對於當日之前(含當日)集中競價交易不足5個交易日的債券品種,上期爲當日之前有發生集中競價交易的所有交易日(含當日)。
  2、上期平均價是指:
  (1)對於在“T-4”日(含該日)至適用星期星期五(含該日)之間沒有兌付利息的債券品種,上期平均價爲該品種債券上期各交易日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達成的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以成交量爲權重,成交價以全價計算);
  (2)對於在“T-4”日(含該日)至適用星期星期五(含該日)之間兌付利息的債券品種,上期平均價爲該品種債券上期各交易日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達成的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扣除一單位該品種債券的兌付利息(以成交量爲權重,成交價以全價計算)。
  3、波動率=(上期最高收盤價-上期最低收盤價)÷[(上期最高收盤價+上期最低收盤價)÷2];收盤價以淨價計算。
  4、到期平均回購利率是指:
  (1)適用星期存在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到期平均回購利率爲適用星期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以融資額爲權重,回購交易的成交價的單位爲百分之一,計算時不省略百分號);
  (2)適用星期不存在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到期平均回購利率爲距適用星期最近的一個星期到期的182天期國債回購交易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以融資額爲權重,回購交易成交價的單位爲百分之一,計算時不省略百分號)。
  5、標準券折算率保留小數點後兩位(捨棄小數點後第三位起的數值)。

  附件2:
  標準券折算率計算公式二
  國債標準券折算率=計算參考價×93% ÷100。
  企業債及其他債券標準券折算率=計算參考價×90%÷100。
  其中:
  1、計算參考價是指:
  (1)發行公告載明發行價格的債券,計算參考價爲發行公告載明的發行價格;
  (2)發行公告未載明發行價格的債券,計算參考價爲該品種債券的面值。
  2、標準券折算率保留小數點後兩位(捨棄小數點後第三位起的數值)。


(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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