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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跨市場轉託管業務管理辦法
 

  國債市場成員,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爲促進國債市場健康發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高國債市場運行效率,規範國債跨市場轉託管行爲,現頒佈《國債跨市場轉託管業務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OO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條 爲促進國債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高國債市場運行效率,規範國債跨市場轉託管行爲,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債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以下簡稱“財政部”)在中國境內發行並覈准可跨市場交易的國債。
  第三條 財政部是國債託管及轉託管業務的主管部門,負責國債託管及轉託管業務的政策制定和監督管理。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國債公司”)應爲財政部對各託管機構國債託管和轉託管業務的日常監管提供必要的協助,並定期向財政部報告。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國債託管機構是指辦理國債登記、託管業務的中央國債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記賬式國債櫃檯交易託管機構(以下簡稱“各託管機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跨市場轉託管(以下簡稱“轉託管”)是指同一國債託管客戶(以下簡稱“客戶”),將持有國債在不同託管機構間進行的託管轉移。
  第六條 國債實行分級託管體制,財政部授權中央國債公司承擔國債的總登記職責;授權各託管機構分別承擔在特定市場交易國債的登記、託管職責。
  第七條 中央國債公司負責建設和維護國債託管簿記系統(以下簡稱“簿記系統”)。簿記系統應滿足以下要求:

  1、登記託管。爲財政部開立國債總賬戶,登記財政部發行並委託中央國債公司託管國債的面值總量以及各期次數量;爲各託管機構開立國債分賬戶,登記各託管機構託管國債的面值總量以及各期次數量。中央國債公司對國債總賬戶、分賬戶國債總量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各託管機構對分賬戶國債明細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2、託管轉移。發送和接收國債轉託管指令、記錄轉託管信息、辦理轉託管過戶、輸出轉託管過戶成功或失敗通知單及對賬單等。
  3、信息查詢。國債託管總賬戶、分賬戶國債總量以及各期次數量的餘額、發生額查詢,國債轉託管狀態及信息的實時查詢等。
  4、故障應急。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無法通過簿記系統用戶終端發送或接收轉託管指令,由中央國債公司根據轉出方的書面指令代爲錄入。
  第八條 客戶辦理國債轉託管應直接或通過代理機構向轉出方國債託管機構提出申請。客戶有義務保證國債轉託管信息的真實無誤,並不得對已經凍結或涉及第三方追索權且未經第三方同意的國債提出轉託管申請。
  第九條 客戶辦理國債轉託管應填制“轉託管申請書”,轉託管申請書實行統一格式,由轉出方國債託管機構統一印製、編號管理。
  第十條 轉出方國債託管機構對客戶轉出國債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轉出國債面值金額應小於或等於該客戶在轉出方託管機構託管相應國債的面值總額。
  第十一條 中央國債公司對轉出方國債託管機構轉出國債總額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轉出國債面值總額應小於或等於該託管機構在中央國債公司託管相應國債的面值總額。
  第十二條 國債轉託管應最遲於2個工作日內完成,即:代理機構最遲於受理客戶轉託管申請的T+1個工作日14:00前,向轉出方託管機構提出申請;轉入、轉出方託管機構最遲於T+2個工作日完成轉託管。可流通國債最遲於轉託管完成後的下一工作日恢復交易。
  第十三條 國債發行期結束後可以進行轉託管;到期或付息日前10個工作日暫停轉託管;付息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恢復轉託管。
  第十四條 轉出方託管機構可對轉託管收取費用。轉託管費用應不高於轉出國債面值金額的0.005%,單筆(單隻)國債轉託管費用不低於10元,不高於1萬元。各託管機構可按此標準制定具體收費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五條 國債轉託管操作流程由中央國債公司會同各託管機構根據上述原則制定,報財政部覈准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開始施行,財政部此前印發的國債跨市場轉託管辦法相應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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