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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哪些?投資比例有何規定?
 

    答:根據《關於調整年金基金投資範圍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95號),年金基金是指根據依法建立的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包括企業年金基金和職業年金基金。

    年金基金財產限於境內投資和香港市場投資。境內投資範圍包括銀行存款,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債券回購,信託產品,債權投資計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股指期貨,國債期貨,養老金產品。香港市場投資指年金基金通過股票型養老金產品或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買賣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

    年金基金可投資的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指依法發行的固定收益證券,包括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以及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可轉換債、可交換債、(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票據、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上述資產發行方式包括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

    年金基金財產以投資組合爲單位,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投資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餘期限在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國債,剩餘期限在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基金,貨幣型養老金產品等流動性資產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的5%。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爲流動性資產。

    投資一年期以上的銀行存款,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信託產品,債權投資計劃,債券基金,固定收益型養老金產品,混合型養老金產品等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的135%。債券正回購的資金餘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的40%。已計入流動性資產的不再重複計入固定收益類資產。

    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含股票專項型養老金產品)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的40%。其中,投資港股通標的產品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的20%;投資單隻股票專項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的10%。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資於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投資信託產品、債權投資計劃,以及信託產品型、債權投資計劃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的30%。其中,投資信託產品以及信託產品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的10%。
    專門投資組合是指將80%以上非現金資產投資於銀行存款、信託產品、債權投資計劃或者存款型、信託產品型、債權投資計劃型養老金產品中的一類產品而專門設立的投資組合。專門投資組合可以不受第(一)款5%流動性限制。投資信託產品、債權投資計劃或信託產品型、債權投資計劃型養老金產品的專門投資組合,可以不受第(四)款30%和10%規定的限制。

    單個投資組合的年金基金財產,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投資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股票,單期發行的同一品種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單隻證券投資基金,分別不得超過上述證券發行量、該基金份額(基金產品份額數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發行人正式說明爲準)的5%,也分別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的10%。其中,投資資產支持證券或資產支持票據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只證券發行量的10%。

    投資單期信託產品、債權投資計劃,分別不得超過該期信託產品、債權投資計劃資產管理規模的20%。投資信託產品、債權投資計劃的專門投資組合,可以不受此規定的限制。

    單個計劃的年金基金財產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投資流動性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信託產品、債權投資計劃,以及信託產品型、債權投資計劃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限制。

    法人受託機構可以設立受託直投組合,將部分或全部受託管理的年金計劃基金資產,直接分配給一個或多個養老金產品。單個受託直投組合配置本公司發行的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受託直投組合資產淨值的40%。


(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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