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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國債(電子式)代銷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儲蓄國債(電子式)(以下簡稱儲蓄國債)代銷試點工作,維護投資人和試點商業銀行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儲蓄國債,是指財政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通過試點商業銀行面向個人投資者銷售的、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不可流通人民幣債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試點商業銀行,是指經批准辦理儲蓄國債代銷試點業務的商業銀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儲蓄國債代銷試點業務,是指試點商業銀行通過各自營業網點櫃檯,代理財政部發行和兌付儲蓄國債及辦理經批准的與儲蓄國債相關的其他各類業務。
第五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訂儲蓄國債的相關政策,確定試點商業銀行資格,並對試點商業銀行儲蓄國債代銷試點業務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財政部委託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國債公司)開發和維護相應業務系統,用於管理儲蓄國債發行額度分配和接收、覈對並記錄試點商業銀行代銷儲蓄國債數據;制定數據傳輸規範,下發系統參數;協助財政部完成資金清算;提供代銷業務管理信息和信息查詢服務。
第七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央國債公司根據本辦法制定《儲蓄國債(電子式)代銷試點業務實施細則》。
第二章 儲蓄國債管理的基本原則
第八條 儲蓄國債發行對象爲個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和社會團體等機構投資者不得購買。
第九條 儲蓄國債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通過投資者在試點商業銀行開設的人民幣結算賬戶進行資金清算。
第十條 儲蓄國債從開始發行之日起計息,付息方式分爲利隨本清和定期付息。財政部於指定付息日或到期日通過試點商業銀行向投資者支付利息和本金。
第十一條 儲蓄國債不可流通轉讓,但可以辦理提前兌取、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等。
第十二條 儲蓄國債個人債權託管賬戶實行實名制,具體辦法比照《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5號)執行。
第十三條 儲蓄國債試點期間,先行推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和固定利率變動期限兩個品種。

第三章 試點商業銀行

第十四條 試點商業銀行由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從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中確定。
第十五條 申請承辦儲蓄國債試點業務的商業銀行應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下列材料:
(一)承辦儲蓄國債代銷試點業務的申請書。
(二)儲蓄國債代銷業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代銷系統)開發方案。
(三)代銷系統內部測試報告和中央國債公司出具的聯網測試報告。
(四)儲蓄國債代銷業務內部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
(五)儲蓄國債代銷業務相關業務單據。
(六)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 被批准的試點商業銀行應與財政部簽訂《儲蓄國債(電子式)代銷試點協議》,協議原則上一年一簽。
第十七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覈准試點商業銀行一級分行開辦儲蓄國債代銷試點業務。試點商業銀行確定開辦代銷試點的營業網點後,應將營業網點名單報當地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八條 試點商業銀行承辦以下業務:
(一)爲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賬戶,辦理儲蓄國債債權託管、結算及相關業務。
(二)通過投資者指定資金賬戶,爲投資者辦理與儲蓄國債相關的資金清算業務。
(三)通過各自營業網點櫃檯,辦理儲蓄國債發行認購、還本付息、提前兌取、終止投資、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等業務;應投資者要求爲其開立儲蓄國債持有證明(財產證明)。
(四)進行儲蓄國債政策宣傳,爲投資者提供儲蓄國債發行條件、業務操作規程、個人債權持有情況等信息諮詢、查詢服務。
第十九條 試點商業銀行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儲蓄國債代銷試點工作,與財政部商定《儲蓄國債(電子式)代銷試點協議》條款內容。
(二)對儲蓄國債試點相關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獲取發行手續費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各類手續費收入。
(四)通過規定渠道及時獲取儲蓄國債相關信息。
(五)優先成爲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
第二十條 試點商業銀行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開發統一互聯的代銷系統,實現儲蓄國債債權一級法人集中管理,所有經辦網點銷售額度自由調劑和同城通買通兌。
(二)連續參加儲蓄國債試點工作,按照規定辦理儲蓄國債試點業務;在申請到的額度以內對外銷售;按時足額向財政部繳納發行款,向投資者支付兌付資金。
(三)準確記載投資者儲蓄國債債權及變動情況,保守債權祕密、確保債權安全。
(四)按照規定的內容、時間和格式向中央國債公司傳遞儲蓄國債代銷業務數據,配合中央國債公司進行賬務覈對。
(五)制訂儲蓄國債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明確部門分工和崗位職責,規範業務操作,建立內部考覈和風險防範措施。
(六)及時向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影響儲蓄國債代銷業務的重大事項,接受監督檢查。

第四章 儲蓄國債代銷試點業務

第二十一條 儲蓄國債以100元爲單位辦理各項業務,並按單期國債設單個個人國債賬戶最低、最高購買限制額。
第二十二條 投資者購買儲蓄國債需在試點商業銀行開立個人國債賬戶,開戶時應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投資者在同一試點商業銀行只允許開設一個賬戶。
第二十三條 對於連續5年餘額爲零的個人國債賬戶,試點商業銀行有權予以註銷。
第二十四條 投資者購買儲蓄國債需在個人國債賬戶開戶行指定一個人民幣結算賬戶(借記卡或活期存款賬戶)作爲個人國債賬戶的資金清算賬戶,資金清算賬戶與個人國債賬戶的開戶人應爲同一人。投資者可變更資金清算賬戶。
第二十五條 儲蓄國債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原購買銀行聯網網點辦理提前兌取,提前兌取需做一定利益扣除,並按兌取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續費。
第二十六條 固定利率變動期限品種儲蓄國債的投資者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終止投資申請,也可以在同一期間內撤銷該申請,終止投資的本息於指定日期清算,終止投資不收手續費。
第二十七條 因法院判決而扣劃給其他個人的儲蓄國債債權,試點商業銀行應依據判決結果辦理非交易過戶;因法院判決扣劃給非個人的債權,應按照有關規定變現後劃轉資金。
第二十八條 投資者在辦理開戶、認購、提前兌付、終止投資、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等儲蓄國債代銷試點業務時,應向試點商業銀行提交書面指令。試點商業銀行應在其代銷系統中保留完整的指令記錄,並按相關規定提供書面交割記錄。
第二十九條 遇法定節假日,試點銀行照常辦理提前兌取、付息和兌付業務,如法定節假日同爲發行期試點銀行除辦理上述業務外,還應辦理開戶和發行業務。
第三十條 儲蓄國債付息日(非到期日)和到期日前規定的若干個工作日內,停止辦理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等一切與債權轉移相關的業務。
第三十一條 儲蓄國債試點期間免收個人國債賬戶開戶費及服務費用,但對投資者申請開通記賬式國債櫃檯交易,可以參照商業銀行記賬式國債櫃檯債券託管賬戶開戶費的有關規定收取一定交易開通費,不再另收賬戶開戶費;
試點商業銀行辦理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債券賬戶憑證的掛失補辦和開立財產證明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辦理其他儲蓄國債代銷試點業務如需收費,須報財政部批准;試點商業銀行不得因辦理儲蓄國債清算業務而對相應資金清算賬戶增加收費。

第五章 債權託管和資金清算

第三十二條 儲蓄國債債權實行二級託管體制,中央國債公司爲一級託管機構,試點商業銀行爲二級託管機構。
第三十三條 中央國債公司爲試點商業銀行開立儲蓄國債代理總賬戶,記載各試點商業銀行代銷的儲蓄國債總量債權。中央國債公司對一級託管債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 試點商業銀行爲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賬戶,記載投資者擁有的儲蓄國債明細債權。經過中央國債公司覈查後,試點商業銀行所記載的個人國債賬戶中儲蓄國債餘額爲投資者所擁有的債券數額。試點商業銀行對二級託管債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負責。
第三十五條 二級託管債權不能在試點商業銀行間辦理轉託管。
第三十六條 試點商業銀行應按規定將儲蓄國債代銷試點業務數據傳送至中央國債公司。中央國債公司應根據試點商業銀行提供的業務數據,對其有關賬戶和債權數據進行復核,全部覈對和調整工作應於次日內完成。
第三十七條 試點商業銀行建立債權查詢系統,通過櫃檯和電話爲投資者提供債權餘額及發生額查詢服務;中央國債公司建立電話語音債權複覈查詢系統,爲投資者提供債權餘額複覈查詢服務。投資者對債券餘額有疑問的,可先向試點商業銀行提出諮詢,未能得到解決的,可向當地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反映。
第三十八條 儲蓄國債資金實行二級清算體制,財政部與試點商業銀行進行一級清算,投資者與試點商業銀行進行二級清算。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於付息日和到期日前不少於一個工作日將債券利息或本金劃給試點商業銀行;試點商業銀行應於付息日和到期日營業開始前向投資者資金清算賬戶一次足額劃付資金。
第四十條 投資者提前兌取和終止投資儲蓄國債的本息由試點商業銀行暫時墊付,財政部在指定日期與試點商業銀行清算。
第四十一條 由於個人資金清算賬戶註銷或者賬戶信息錯誤導致無法正常完成二級清算,試點商業銀行應當將無法支付的兌付資金設專戶保留,並通知投資者,待投資者補充正確信息後支付相應資金。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試點商業銀行及中央國債公司的儲蓄國債相關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對試點商業銀行當地分支網點辦理儲蓄國債業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經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央國債公司可對試點商業銀行的二級託管帳務進行覈查。
第四十四條 試點商業銀行有以下行爲之一,財政部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視情節輕重採取通報、警告、暫停或取消試點資格等措施進行處罰:
(一) 在儲蓄國債計算機管理系統外盜用國債名義發售儲蓄國債,委託其他機構代理銷售儲蓄國債。
(二) 不能及時、足額向財政部繳納發行款,向投資者支付兌付資金。
(三) 無故停辦、緩辦儲蓄國債業務,利用儲蓄國債名義攬儲。
(四) 僞造債權賬務記錄、出具虛假債權託管證明、泄露投資者賬戶祕密。
(五)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爲。
特殊情況下,財政部可做出暫停試點商業銀行資格的決定,正式處理意見待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後做出決定。
第四十五條 中央國債公司有下列行爲之一,財政部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給予通報、警告,並通報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一)發佈虛假信息或泄漏非公開信息,給投資者造成嚴重損失。
(二)爲試點商業銀行違規操作提供便利。
(三)泄漏試點商業銀行和投資者信息祕密。
(四)工作失誤,給財政部、試點商業銀行或投資者造成嚴重損失。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爲。
第四十六條 試點商業銀行和中央國債公司違反上述規定,情節特別嚴重已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儲蓄國債質押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21日起施行。


(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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