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關於調整年金基金投資範圍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95號),年金基金是指根據依法建立的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包括企業年金基金和職業年金基金。
年金基金財産限于境內投資和香港市場投資。境內投資範圍包括銀行存款,標準化債權類資産,債券回購,信託産品,債權投資計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股指期貨,國債期貨,養老金産品。香港市場投資指年金基金通過股票型養老金産品或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買賣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
年金基金可投資的標準化債權類資産指依法發行的固定收益證券,包括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以及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可轉換債、可交換債、(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信貸資産支援證券、資産支援票據、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産支援證券。上述資産發行方式包括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
年金基金財産以投資組合為單位,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投資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餘期限在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國債,剩餘期限在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基金,貨幣型養老金産品等流動性資産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産凈值的5%。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産。
投資一年期以上的銀行存款,標準化債權類資産,信託産品,債權投資計劃,債券基金,固定收益型養老金産品,混合型養老金産品等固定收益類資産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産凈值的135%。債券正回購的資金餘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産凈值的40%。已計入流動性資産的不再重復計入固定收益類資産。
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産品(含股票專項型養老金産品)等權益類資産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産凈值的40%。其中,投資港股通標的産品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産凈值的20%;投資單只股票專項型養老金産品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産凈值的10%。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資于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投資信託産品、債權投資計劃,以及信託産品型、債權投資計劃型養老金産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産凈值的30%。其中,投資信託産品以及信託産品型養老金産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産凈值的10%。
專門投資組合是指將80%以上非現金資産投資于銀行存款、信託産品、債權投資計劃或者存款型、信託産品型、債權投資計劃型養老金産品中的一類産品而專門設立的投資組合。專門投資組合可以不受第(一)款5%流動性限制。投資信託産品、債權投資計劃或信託産品型、債權投資計劃型養老金産品的專門投資組合,可以不受第(四)款30%和10%規定的限制。
單個投資組合的年金基金財産,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投資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股票,單期發行的同一品種標準化債權類資産,單只證券投資基金,分別不得超過上述證券發行量、該基金份額(基金産品份額數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發行人正式説明為準)的5%,也分別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産凈值的10%。其中,投資資産支援證券或資産支援票據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只證券發行量的10%。
投資單期信託産品、債權投資計劃,分別不得超過該期信託産品、債權投資計劃資産管理規模的20%。投資信託産品、債權投資計劃的專門投資組合,可以不受此規定的限制。
單個計劃的年金基金財産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投資流動性資産、固定收益類資産、權益類資産、信託産品、債權投資計劃,以及信託産品型、債權投資計劃型養老金産品的比例限制。
法人受託機構可以設立受託直投組合,將部分或全部受託管理的年金計劃基金資産,直接分配給一個或多個養老金産品。單個受託直投組合配置本公司發行的養老金産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受託直投組合資産凈值的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