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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微博20日舉行“嚴管信息披露維護‘三公’原則”微訪談活動。證監會表示,社交媒體發佈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應遵守證券法律法規的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佈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佈或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替代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
證監會與證券交易所依法對社交媒體信息發佈行爲進行監督。社交媒體發佈、傳播上市公司未公開信息導致股價異常波動的,證券交易所將依法覈查是否涉嫌內幕交易或操縱市場,是否存在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股指期貨交易等做空工具進行跨市場套利等情形。任何機構和個人利用社交媒體實施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證券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爲的,證監會將依法予以查處。
證監會表示,對於有明確線索的媒體對上市公司的質疑,應快速反應、及時處理。對可能或已對股價造成重大影響的媒體質疑,交易所將對股票作停牌處理,並要求公司及時自查、及時澄清,也可要求相關中介機構覈查並發表意見。證監局將根據上市公司自查情況,決定是否採取進一步覈查措施,發現違法違規行爲的,將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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