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監會19日發佈的《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稽查執法工作的意見》提出,稽查執法是證監會的基本職責和核心工作,案件調查審理週期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調查、審理部門做出的立案或處罰決定,上級領導和其他部門、單位不得提出不予立案、不予處罰或從輕處罰的意見。嚴禁證監會系統任何人爲涉案主體或當事人說情以及違反程序干預、影響稽查執法工作。建立說情人備案通報制度,進一步完善稽查執法工作保密制度,對於違反規定的要嚴格追究責任。
《意見》從提高線索發現及處理能力、完善案件調查管理機制、堅持和優化查審分離體制、加強系統內外的協調配合、嚴格執法監督與考覈問責以及健全稽查執法組織保障體系六個角度明確瞭如何加強稽查執法工作。
《意見》規定,違法違規線索清楚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稽查執法部門移送,由稽查執法部門開展初步調查或立案調查。設立違法違規線索處理中心,提高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線索的監測能力和分析處理能力。
爲進一步加強立案工作,將制定並印發各類案件的立案標準,對於觸發立案標準的行爲及時立案調查,稽查局和各派出機構均有立案權。建立大案要案類(A類)、常規案件類(B類)、簡單案件類(C類)三類案件的分類標準,根據案件具體進展適時動態調整。將完善稽查工作底稿制度,通過工作底稿如實記錄調查程序、取證過程、調查事項和初步意見。稽查工作底稿連同證據裝訂入卷,與調查終結報告一起保存,任何人不得更改。
爲優化查審分離體制,全面授予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權限。建立完善快速結案制度。堅持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鼓勵涉案當事人自查自認自糾違法違規行爲,主動減輕或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積極補償投資者。對於整改效果較好、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明顯消除、投資者利益得到有效補償的,可以依法酌情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意見》提出,應提高案件查辦效率,案件調查審理週期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辦理期限的,應報證監會領導審批。調查、審理部門做出的立案或處罰決定,上級領導和其他部門、單位不得提出不予立案、不予處罰或從輕處罰的意見,但有權對不予立案、不予處罰或從輕處罰的意見提出立案調查、依法予以處罰或從重處罰的要求,由調查、審理部門依法定程序重新研究處理決定。
《意見》要求,建立稽查執法專項巡視、案卷評查等制度,進一步加強執法監督。對於不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發現線索、發現線索不報、有案不立、查處不力以及影響干擾正常案件查辦的,依法嚴格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