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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互聯網基金銷售應遵循現有規範
 

  證監會13日舉行“關於互聯網基金銷售的相關問題”微講堂時表示,整體上看,基金銷售業務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機制已基本建立健全,投資人權益可以得到有效保護。互聯網基金銷售屬於基金銷售業務的一種業態類型,應遵循現有基金銷售業務規範,證監會將根據已有基金銷售業務監管法律法規要求對其予以監督和規範。

  對於監管部門對互聯網基金銷售的監管原則,證監會表示,關於基金銷售業務,證監會一直有明確的基本監管原則,一是要確保投資人資金安全,防止投資人資金被挪用或者侵佔;二是要防止欺詐、誤導投資人行爲的發生;三是要嚴格落實銷售適用性原則,充分關注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與基金產品風險收益特徵的匹配。

  證監會表示,基金銷售適用性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基金和相關產品的過程中,注重根據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

  有關基金銷售支付機構問題,證監會表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基金銷售機構可以選擇商業銀行或者支付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投資人可以登陸證監會網站查詢已備案的基金銷售支付機構名錄,證監會每月初對名錄進行更新。

  對於百度在互聯網基金銷售中的定位,證監會表示,在華夏基金與百度的合作模式中,投資人交易賬戶開戶、申贖交易、資金支付清算以及後續客戶服務等各個基金銷售業務環節均由華夏基金完成,百度僅起到流量導入的作用,未參與基金銷售業務。對於淘寶網在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中的定位,證監會表示,淘寶網在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中是基金銷售機構提供輔助服務的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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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摘自中證網 20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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