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司長盛鬆成31日接受中國證券報採訪時表示,社會融資規模不存在重複統計問題。
他表示,作爲社會融資規模中的一個統計項,委託貸款沒有虛增社會融資規模量。委託貸款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企業或個人委託銀行將資金貸給其他企業或個人,二是集團企業委託所屬財務公司將資金貸給集團內其他法人機構,三是金融機構委託銀行將資金貸給企業或個人。第一種和第二種形式的委託貸款應全額計入社會融資規模,第三種形式的委託貸款因爲是金融業內部委託,需要扣除。
第二種形式委託貸款的資金可能來源於企業的盈利,也可能來源於銀行貸款和債券發行。如果來源於集團公司的銀行貸款,則從表面上看,集團公司的銀行貸款與集團公司發放的委託貸款似乎重複統計,但實際上這兩筆資金借貸分別是銀行與集團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借貸,具有不同的風險和利率水平,應分別計入社會融資規模。如果集團公司未通過委託貸款將資金借給子公司,而是將資金存入銀行,也同樣會派生銀行貸款。這一類型的委託貸款實質是集團企業金融化後信貸派生的實現形式,也是金融產品創新和企業融資鏈延長的自然表現,不應簡單視爲重複統計。
他表示,如果說第二種類型的委託貸款是“重複統計”,那麼這種“重複統計”不是現在纔有,而是從來就有;不僅在社會融資規模中有,在其他很多金融指標(如貸款、存款統計)中都有;不僅中國有,外國也有。例如,甲企業得到A銀行100萬元貸款後,可以將這100萬元全部用於支付工資或購買原材料等,也可以只將其中一部分(如50萬元)用於日常支付,而將其餘部分(即餘下的50萬元)存入A銀行或B銀行。A銀行或B銀行又將這50萬元貸給乙企業(這裏不考慮存款準備金問題),於是統計結果顯示全部貸款爲150萬元。按照上述“重複統計”的觀點,“應該”扣除50萬元,全部貸款“只能”是100萬元。事實上,這種所謂的“重複”行爲每時每刻都在發生。這種“重複統計”在理論上無需扣除,在實踐中也沒法扣除,因爲根本就無法統計每一筆貸款中這種“重複統計”的數額。委託貸款的情況也一樣,無論委託貸款的資金來源於企業的自有資金,還是來源於銀行貸款,都不存在所謂的“重複統計”問題。
他指出,“重複統計”的說法實際是對金融統計基本原理的誤解。社會融資規模統計的是金融機構與其他部門間的債權債務關係,發生一項債權債務,就統計一次,所以委託貸款並不存在重複統計的問題。同樣,信託貸款也不存在“重複統計”的問題。“重複統計”的說法也是對貨幣金融學基本原理的誤解。上述所謂“重複統計”實際是信用創造的過程,就像貨幣創造一樣。
他表示,社會融資規模與貨幣政策主要操作目標(基礎貨幣、利率)相關性密切,且這種相關性強於新增人民幣貸款和廣義貨幣M2與主要操作目標之間的相關性。
對2002年以來的社會融資規模數據進行實證研究表明,社會融資規模與主要經濟指標(GDP、固定資產投資完成額、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發電量、CPI和進出口總額)關係密切。社會融資規模與主要經濟指標間均具有較高的相關性、顯著的因果關係和先行性,且這些相關性高於新增人民幣貸款和M2與主要經濟指標之間的相關性。社會融資規模與GDP之間存在穩定的長期均衡關係。社會融資規模變動會對固定資產投資完成額、GDP和CPI產生顯著影響。
2002年至今,我國社會融資規模呈不斷擴大趨勢,有效促進了經濟平穩較快發展。2012年社會融資規模15.76萬億元,是10年前(2002年)的7.8倍;2012年社會融資規模與名義GDP的比率爲30.4%,比2002年上升13.7個百分點。據最新統計,今年前三季度社會融資規模接近14萬億元,創歷史同期最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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