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7日發佈並正式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辦法(試行)》。上交所將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結果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分類並實施分類監管。在涉及上市公司再融資、併購重組等市場準入情形時,上交所將在所承擔的相關職責範圍內,依據評價和監管分類結果出具監管意見。
根據《辦法》,信息披露評價重點關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和公平性,並綜合考慮上市公司及相關人員在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工作中的勤勉盡責等情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分類每年度進行一次,評價期爲上年5月1日至當年4月30日。根據評價情況,將上市公司分爲A、B、C、D四大監管類別。其中A類爲信息披露優秀類公司,B類爲良好類公司,C類爲合格類公司,D類爲不合格類公司。
上市公司存在公司治理混亂,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無法正常運作;年報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等情況的,無論評價計分高低,其監管類別劃爲D類。存在年報被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實現的盈利低於盈利預測或業績承諾的50%,且不屬於上市公司管理層事前無法獲知且事後無法控制的原因等情況的,無論評價計分高低,其監管類別不高於C類。存在上市(包括IPO和借殼上市)未滿一年;股票在風險警示板掛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首發上市的公司,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當年即虧損,且上市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未明確具體地提示業績下滑風險或不存在其他法定免責情形等情況的,無論評價計分高低,其監管類別不得爲A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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