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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不能作爲貨幣流通使用

 

  中國人民銀行、工信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日前聯合印發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5日公佈。《通知》指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比特幣交易作爲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爲,普通民衆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公佈後,作爲中國最大的比特幣交易網站,比特幣中國的市場交易價格當天最大跌幅達30%,最低跌至5560元,隨後拉昇至6200元,較全天6900元的高點下跌11%。

  《通知》稱,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爲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爲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爲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具體包括:爲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爲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爲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

  作爲比特幣主要交易平臺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相關機構應按照《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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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信息僅代表專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據此投資風險自負。

(摘自中證網 20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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